法律主观:
离婚后房产该处理办法是属于共同房产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不能参与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房产分割孩子没有份。离婚时分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孩子并没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孩子就无法拥有分配房产的权利,也就没有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均认定为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配偶方无权主张所有权,因该房产出租所产生的租金及该房产的自然增值,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方无权要求分割。1、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一方婚前得房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1)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所有物自然派生出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从土地收获的粮食。(2)收益:则是把物品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利益。自然增值: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比如收藏品的增值、房屋的增值等。二、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贷款购买房屋的,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或一方姓名,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是夫妻双方辛辛苦苦攒的钱所购买的房屋,无论房产证登记在单方或者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毫无争议。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用男方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了房屋,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扣除男方婚前的部分,剩余部分作为共有财产来分割。2、如果双方婚后购买的是按揭房屋,在分割房产时,就房屋的价格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竞价或评估,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值并将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扣除后剩余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为了避免一方在发生纠纷时擅自转移房产,双方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如果只登记一方名下,双方尽量通过协商共同到颁证机关申请变更为双方共有。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82号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三、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问题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你们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双方可以协商房产的归属,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你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你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会判决由你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就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四、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应按份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在就房屋的产权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产应按照父母各自的出资的比例按份进行分割。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只要作为赠与方的父母能提供出资凭证(如汇款凭条、转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以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即可认定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六、双方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案外第三人名字的七、婚前房产证上登记为两人共有的,该房屋产权归属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因大量的同居关系的存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一般会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来判决。当然,涉及到个案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在双方有一方放弃房产的情况下,对方须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双方都争取房产的所有权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灵活处理(原则上适用于房产共有的情况下,如果房产是按份共有,则由法官根据案件的证据及事实,依法进行分割):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 年。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6、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是: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