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交材料;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十个工作日领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下列的相关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注: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供第(5)项。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收费
6、发证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地址:不收费。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