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养殖合同协议书范本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0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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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同书是指养殖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具体明确的有关双方当事人责任与义务、付款方式、解决纠纷等方面说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下是在我为大家整理的租地养殖合同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租地养殖合同协议书范本

租地养殖合同协议书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由于养殖需求,甲方向乙方租用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地面积

 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实际面积 亩。

 二、租用日期

 时间从 年 月 日起,直至甲方不需合作为止。

 三、租用费用

 租用费用是以甲方入伙乙方共建养殖基地以及共同养殖为基准,其甲方不付租赁土地费用。

 四、土地使用事项

 在甲方使用土地时,因土地使用问题,全面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养殖合作管理

 在甲、乙双方养殖期间,养殖场和出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一人决定,如违反约定,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六、合作经济事项

 在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养殖场起步开始,甲、乙双方出资与收资,因公平分配。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各条款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租地养殖合同协议书范文篇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官地坪镇山羊栋村所属土地约 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修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 租地界址:

 二、租赁期限、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 亩,每亩年租金为 元/亩,壹年的租金金额为 元, 年租金共计 万元整。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由乙方在签合同的当日向甲方交清 年的租金。

 三、甲方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五天内将乙方租用土地的界址范围划定,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净,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2、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3、如因乙方开发该块土地而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4、如果乙方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5、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策划。

 2、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承租期满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开发该土地过程中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六、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资产甲乙双方按法律处理,合同期满若不继租,乙方负责甲方所有田面平整。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村委会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村委会:

 年 月 日

租地养殖合同协议书范文篇三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出租乙方的土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用途:种植、养殖、建设等经营项目

 2、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土地。

 3、土地面积:

 东 至:

 西 至:

 南 至:

 北 至:

 土地面积约为 亩,最终以实际测量的为准(附件一:土地实况图)。

 二、出租期限

 1、土地交付时间:自2013年 月 日。

 2、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2013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三、出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2、支付方式:

 ①乙方以现金向甲方交付租金;

 ②乙方一年一付,第一笔租金自合同成立生效后15天内支付当期的租金。之后每期从前一年租期截止日起15天内支付当期的租金。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从甲方和承租土地上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村民签订同意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附件二:授权委托书,供乙方留存备案),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协助乙方协调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干涉乙方合法的使用权。

 2、甲方有权要求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承诺有权代理村民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已经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附件三:村民委员会表决决议书),同时征得了乐桥镇政府的同意,即对该土地享有出租权利。

 4、乙方在开发中需要迁坟,甲方有义务协助村民迁出坟墓,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座坟墓费用500元。

 6、甲乙双方应共同现场核实土地实况,并绘制土地实况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乙方为了方便种植养殖,在完备相关报批手续后,拥有自主经营权利。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环境,做好环评,并搞好卫生防疫工作。因乙方的养猪污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的运输车辆在往返种植养殖基地至公路口时应享有无偿通行权,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如有当地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如出现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情况,一律无效,因抵押所形成的法律责任,与甲方土地使用权无关。

 5、合同签订后,乙方使用劳动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甲方的当地劳动力。

 七、其他约定

 1、本建设项目须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县级商务、畜牧、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土地征用或上级政府对土地的规划性调整情形,双方应予以服从和配合。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因此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支配和发放,但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所获的补偿费应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再为乙方协调落实新的租赁土地,以供乙方的搬迁使用。

 3、本租赁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乙方须做好租赁土地的清理复垦工作,然后将租赁土地退还给甲方;如果清理复垦工作由甲方完成的话,则乙方须合理承担相关的复垦费用。该相关复垦费用复垦期间的土地租金由双方在复垦工作开始时协商并书面确认。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和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因甲方出租权瑕疵而遭受损害。如逾期超过 天,将承担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土地文件证明及村民身份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如有不实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退还租金,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每天未支付部分 ?的违约金,如逾期达到未付满一个月的,乙方书面要求其支付,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15天无回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改造、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乐桥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可以将合同到乐桥镇政府进行签证、乐桥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乐桥镇政府签证机关、备案单位、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见证方(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

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 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

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 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 则

一、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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