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罚"?这样的违章可不适用
“一事不二罚”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不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些车友可能在高速上超速违章了,被同一路段的多个电子摄像头拍到,但只会收到一次处罚,而非每一次被拍到都会受到处罚。但“一事不二罚”也有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结合一些专业意见带大家一同了解“一事不二罚”及哪些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不适用。
1.“一事不二罚”
“一事不二罚”的概念来源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重复处罚。
就如上面所举的在同一路段被多个电子摄像头拍到超速违章的例子,就是如此。如果有车友在路边或人行道短时间违停,也只应被处罚一次,不能被多次处罚。相似的还有,若车友在开车时接打同一通电话时,被路上的多个电子摄像头拍到,也只应被处罚一次,等等。
对于超速处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2013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里也有“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这里,需要留意的是这一组关键词“同一辆机动车”“同一道路”“同一行驶方向”“处于持续状态”,这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限定;而“被同一县(市、区)”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关键词,待会儿会谈到。而处罚是选择“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2.可能会被多次处罚的情形
如果有证据记录到该违法行为并非“同一违法行为”,例如不具有持续性,那么肯定是会依据事实进行处罚的。
刚才提到的另一个关键词“被同一县(市、区)”也十分关键。换言之,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到下一个区域仍未纠正,也是会被记录另行处罚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有“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一区域实施的违法行为持续到下一区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对连续超速的时间或者距离不加以限制,那么行为人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从而提前预期并实施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以一次违法处罚的成本换取长距离的超速。如此,将难以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甚至成为一种捷径,最终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与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监管目的不符。因此,即使是“同一违法行为”,除了考虑“一事不二罚”的公平性,处罚时也在衡量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车辆长时间违停也与此类似。
长时间的违停阻碍交通妨碍通行,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来说,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便是按时间长短计的。如果仅以一次低成本的违法行为换取长期违停,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来说也有失公平。
日常中,如果车友们的“同一违法行为”产生了多次违章,可以依据“一事不二罚”为自己申辩。
但同时也应注意,如果您意识到自己已经产生了违法行为,就应该及时纠正,以免违法行为持续产生更大的影响,对他人造成不便,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自己也要因此负上更大的责任。
今年山东高速出台了一个好消息,而且就是在这个月11号1日刚刚生效。里面更改的一条重要的消息就是,轻微超速不处罚,很多师傅看见了这条新政表示想要推广到全国去。咱们来看看新政策的变化吧!
高速新规定部分
凡是道路限速低于60公里的,如果超速低于50%不予处罚,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具体细节咱们来看
测速抓拍需提前200米设标志提醒
1.根据文件规定,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2.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3.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4.一个交警大队只处罚一次
5.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罚款、记分处罚。
6.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7.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8.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9.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10.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
未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建立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