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方式总共分为三种:
1.继承方式过户。200元公证费、280元登记费,总计480元。
2.赠与方式过户。1050元公证费(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280元登记费、契税10500元,总计11830。
3.买卖方式过户。房子买入超过5年后卖出,无营业税、契税1%(首次购房)3500元、个人所得税(35-25)乘20% =20000元、交易费420元、登记费80元,总计24000元。
房产过户办理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办理房产证过户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 [2007]452号)的实施,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借款人需要出具家庭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房产证过户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如果双方是买卖,过户的流程如下:
(1)签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2)递件,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
(3)交税,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4)完税过户,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票单据,到房管局审查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5)领证,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2、如果是自愿赠与的,赠与过户的方式如下:
(1)受赠人提交购房资质审核;
(2)双方签订赠与协议;
(3)双方到公证处做亲属公证在一个户口本上不需要公证;
(4)双方拿着亲属公证书到建委缴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税费仅需3%的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