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水产养殖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注意事项。
1.苗种
(1)购买苗种时不查看卖家的苗种生产环境及苗种生产许可证。
(2)不向卖家索要苗种购买发票或收款收据等凭证。
(3)购买苗种前未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送样,进行药物残留、病毒等指标的检测。
2.渔药
(1) 购买渔药时只顾一股脑儿地买,不关注渔药生产企业是否已经通过了兽药GMP认证,不重视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非药品的来源和主要成分,不向卖家索要生产资质及购买凭证。
(2) 在渔药使用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用药,存在着乱用药、滥用药、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的现象。
(3) 渔药管理不规范。渔药存放无专门独立的仓库,和其他农具、渔具混放,渔药用完包装袋乱扔。
3.饲料
(1) 购买饲料时未向卖家索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购买凭证。
(2) 在饲料投喂时未根据天气、温度、养殖水生动物发育情况计算投喂量和频次,存在着饲料投喂过少或过量等问题,影响养殖水生动物的正常生长。
(3) 饲料存放无专门独立仓库,存放地未做防潮措施,和其他农具、渔具混放。
二、投入品使用管理的几点建议1. 养殖主体在购买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应主动向卖家索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药生产资质、苗种及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购买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材料。
2. 养殖主体在购买苗种时,可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送样,针对苗种进行药物残留、病毒等指标的检测,以保证苗种的质量;购买渔药时可向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咨询药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包装袋上标注“非药品”的药物,并明确禁用渔药清单,不得购买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农业部193号文件和560号公告中禁止使用的渔药。
3. 养殖主体在使用管理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应在养殖场内建立专门独立的渔药和饲料仓库,保持仓库环境的通风、干燥、整洁,并制定渔药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且上墙,在养殖生产中应根据生产实际来用药、投饵,不乱用药、滥用药、超范围和超剂量用药。
4. 养殖主体可向当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咨询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面的知识,将无公害管理制度、经验与措施应用到养殖生产中,在提高养殖产品品质和质量的同时,为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地打好基础。
今后的水产养殖,采用何种养殖模式才能长久的发展下去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增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条例所称的滩涂,是指海洋潮间带以及与其相连的陆域(围垦除外)海水养殖区域。第三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增养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水产增养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四条 鼓励发展和引进高新水产养殖技术,开发名特优养殖新品种和出口创汇产品;加强闽台水产增养殖技术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海域功能区划,组织渔业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
海域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计划、交通、环保、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等不得划作养殖区。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和增养殖容量的要求,编制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邻市(地)、县(市、区)有争议的浅海、滩涂,其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由争议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制定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对已公布实施的布局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或者修改。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实施。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开发、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将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确认使用权。
养殖使用权依法确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滩涂,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
申请浅海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四)与所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面积、使用年限和水产养殖品种相应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和技术条件的说明。第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经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使用者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使用证,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水产养殖使用证:
(一)长期归村集体使用、界限清楚的滩涂;
(二)已经确定给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滩涂;
(三)已经用于增养殖并符合布局规划的浅海。第十四条 对具备水产增养殖生产条件的浅海及其海底、岛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使用权,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水产增养殖招标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水培方法类似于水稻种植。但主要是蔬菜种植和养鱼相结合,鱼产生的废物可以用作农场肥料,为蔬菜生长提供营养。蔬菜净化后的水可以用作鱼类的养殖水。形成循环农业模式,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成本,种植效益大幅提升。它也有非常可观的前景。
我国循环水产养殖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循环水产养殖是池塘鱼类养殖的一种高产集约化技术。鱼在封闭水域内建造的水槽中养殖,水槽前端安装推水设备,尾端安装污水抽吸设备。这是一种水产养殖技术,但没有固定的模型,只是为养殖户提供建设数据,帮助养殖户找到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法。在养殖过程中,人们会发现水产养殖需要建池塘,因此对水的需求非常大。近年来,环境保护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因此深山农耕现在开始建设另一个可以循环利用的水循环系统。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解决缺水问题,因为池塘中的同一水不能使用太久,这可能会失去同一物质的活性。它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生活在这样一个池塘里的鱼来说,这也会影响它们的健康。现在许多水产养殖领域开始使用水产养殖管理的概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喂食和管理任务,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培养他们并不合适,因为在管理过程中,人们会发现这种管理方法是有效的。改善周围环境条件。
现在科学技术比较发达,所以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其中一些技术应用非常广泛。这有助于鱼类在更健康的环境中生存,也有助于降低疾病的发生率。这样,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安全的环境。对于大多数养殖管理人员来说,也更加重视这方面的问题。现在很多人在务农的过程中也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智能化务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