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人。
呼和浩特大学数据显示,学校在读学生赤峰335人,呼市261人。
呼和浩特,别名呼市、归绥、青城、云中,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大青山南侧,西与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接壤,东邻乌兰察布市,南抵山西省。
内蒙古包头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
法律分析:一.四个“优先”:
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二.在报考军校方面:
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1岁。
三.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退役后复学,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国家资助学费: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实行学费补偿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
五.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
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2020年招生计划名额从5000增至为8000人。另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市委、市政府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是开展大学生房屋补贴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高校是开展大学生房屋补贴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场地扶持 第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引进人才数量,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集中打造“包头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打折让利等形式以价换量,为政府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提供优质房源。 第四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大学生的创业计划,为审核通过的大学生提供公益性的创新创业场地。 第三章 大学生购房补贴发放 第五条 补贴发放条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在取得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日期为准;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夫妻双方同为保障对象的,不可重复领取(按夫妻其中一方可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支付;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七条 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博士研究生20万元、硕士研究生10万元、“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8万元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第八条 补贴办理时间。每季度末的20-25日(休息日可顺延)。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购房补贴:大学生需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住房补贴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允许变更)、首付款票据、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相关手续。 2.申请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购房补贴:大学生需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如为贷款的则持盖有抵押单位印鉴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相关手续。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大学生本人。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审核人员对大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及是否有夫妻双方重复领取购房补贴、是否已领取租房补贴、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并于每次受理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购房补贴的大学生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将拟给予购房补贴的大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学位、工作信息在包头大学生集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五)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根据隶属关系编制购房补贴的大学生资金明细表,经专项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 (六)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上报情况,核对有关信息,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60%的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旗县区,待各旗县区匹配后,由各旗县区连同市本级下拨资金一并拨付到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 (七)反馈。住房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分别于每年8月中旬、次年2月中旬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到大学生集聚公共服务中心(高新人才市场)认证平台。 (八)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所聘用大学生,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及大学生对资金发放有异议的,可拨打大学生集聚服务热线520800投诉举报。 第四章 大学生租房补贴发放 第十条 补贴发放条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在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金相关票据和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夫妻双方同为保障对象的,不可重复领取(按夫妻其中一方可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来源。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支付;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标准。博士研究生前三年每年3万元,后三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前两年每年2万元,后两年减半, 补贴发放年限四年;“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两年。 第十三条 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后,可以再享受购房补贴。大学生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应退还购房日至当年补贴到期日期间的租房补贴,退还金额在大学生领取购房补贴时扣减。 第十四条 补贴办理时间。每季度末的20-25日(休息日可顺延)。 第十五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大学生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在市产权处开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租金相关票据、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租房补贴相关手续。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大学生本人。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审核人员对大学生所提交的资料及夫妻双方是否已领取过购房补贴、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并于每次受理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租房补贴的大学生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将拟给予租房补贴的大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学位、工作信息在包头大学生集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五)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根据隶属关系编制租房补贴的大学生资金明细表,经专项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 (六)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上报情况,核对有关信息,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租房补贴资金发放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60%的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旗县区,待各旗县区匹配后,由各旗县区连同市本级下拨资金一并拨付到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 (七)反馈。住房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分别于每年8月中旬、次年2月中旬将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到大学生集聚公共服务中心(高新人才市场)认证平台。 (八)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所聘用大学生,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及大学生对资金发放有异议的,可拨打大学生集聚服务热线5208000投诉举报。 第五章 建立大学生公寓工作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引进人才数量,通过对本地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租赁或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大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符合人社局认定的来包就业、创业的大学生,提供低租金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