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如下: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或者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申请查封房产的方法如下:
因为查封房产属于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所以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查封措施: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