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二级建造师注册办法
一、总则
目的:规范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西省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机关: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特定专业审核。
二、注册申报程序
资格要求: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有资质的企业。
申请方式:通过聘用单位向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时限:资格证书签发后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需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三、提交材料
初始注册:包括申请表、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变更注册:包括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等。
四、审核与审批
审核时限:省建设厅自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涉及专业部门时及时转送审核,并在公示10日后无异议准予注册。
五、继续教育
要求:取得注册证书后,每三年需进行一次继续教育以保持资质有效性。
六、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关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原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
违规行为:发现二级注册建造师有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通知有所调整,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