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测石油类的标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该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标准。
加油站可排放标准为污水中石油类物质含量8mg/L。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该标准明确了石油类物质在污水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规定石油类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mg/L,一级B标准为5mg/L。
新建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按此标准实施,石油类直接排放限值为5.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20 mg/L。在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内,石油类物质直接排放限值为3.5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15 mg/L。
建议根据具体排污类型、处理设施等级以及地域环保要求,选择相应的标准进行监测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