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挖出石油的奖励金额,存在以下信息: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济部经能字第09204615440号令修正发布 的奖金规定,主要内容如下:检举人提供违法案件资料并查获,违法行为经处罚后,奖金为新台币三万元。若石油数量未达一公秉,奖金减半。
储油(气)槽内容积总和达一百公秉或石油达五十公秉,加发奖金四万元。
奖金发放有特定条件限制,如同一违法地点已被他人检举或查获,或检举人未提供真实身份资料等情况下不予核发奖金。
公司内部赔付标准
勘探出石油或天然气时,赔付金额在20万至100多万不等,具体金额取决于土地的使用属性(如宅基地、耕地、林地等)。
赔付标准可能仅作为参考,实际赔偿金额需要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可能在此基础上提高50%进行报价。
关于补偿的说法
存在信息称没有补偿,地下原油属于国家资源。
若石油公司必须征地才能挖石油,则可以获得一些征地款。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法律层面:
有明确的奖金规定,适用于检举人提供违法案件资料并查获的情况,以及储油(气)槽内容积总和或石油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形。
公司层面:赔付金额根据土地使用属性不同而有所差异,且可能需要与石油公司进行进一步协商。
资源所有权:有观点认为地下原油属于国家资源,因此不存在个人或企业因发现石油而获得的奖励或补偿。
建议:
如果有石油发现,建议首先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是否有资格获得奖金或补偿。
若涉及具体赔偿事宜,建议与石油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获取准确的赔偿标准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