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能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法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时,将面临相应的环保处罚。具体处罚金额如下:
《环保法》第六十条:
对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还可以处以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对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除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还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述法律条款,对于产能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法定标准的处罚,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在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业、关闭。
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标准,以避免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