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种子包装袋关于净重单位的要求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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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新种子法种子包装袋关于净重单位的要求

 第二条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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