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扩展资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检索是否有重名,取得核名通知书。
2、编写公司章程并打印(需提供给股东、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3、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政务中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4、租赁办公地点并找人刻好法人和股东私章。
5、注册公司,领取执照,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
8、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
9、税务报道,领取发票,正式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