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食用方法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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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可以与常规茶叶一样沏泡饮用,也可以用来烹调菜肴,例如将代用茶与水一起煮沸,接着加入其他调味料和食材,制作出独特的茶味菜肴。此外,代用茶也可以作为茶叶汤底,和各种肉类、蔬菜一起煮熟,可以增添鲜美的茶味。

代用茶食用方法

代用茶国家标准

代用茶(也被称为人造茶、仿制茶)是指用非茶叶或者是低成本的茶叶替代名贵茶叶或者高档茶叶的一类饮品。由于代用茶的出现,造假者可以利用低成本的原料大量制造出仿制茶,这种情况威胁着茶叶市场的稳定。因此,需要一些检测方法来避免人们被欺骗。

以下是代用茶检测方法:

1.目测法:通过观察茶叶的形态、颜色、质地等物理特征来辨别茶叶的真伪。但这种方法不能完全排除假冒茶叶的存在。

2.化学分析法:化学成分可以帮助检测茶叶的真伪,如检测咖啡因、茶多酚等成分的含量。此种方法的缺点是需要较为昂贵的仪器和专业技能,同时此方法也不适用于检测出使用类似原材料的假冒茶叶。

3.物理性质检测法:通过使用一些物理性质的数据,如近红外检测、电子鼻等技术来辨别茶叶真伪。此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快速地检测出假冒茶叶,同时也能有效地鉴别种类相似的茶叶。

总体来说,不论使用哪种代用茶检测方法,都需要仔细地观察、辨别,以避免购买到低劣的假冒产品。同时消费者购买茶叶的时候,应该选择有信誉、有良好口碑的品牌。

产品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出台了代用茶地方标准.江苏地区,多是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其中对原辅材料的相关要求:

1.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不着色,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各种花、果(实)类配料应是可食用的,添加的香精、香料应是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包装材料和容器应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距上一次修订发布仅14个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又更新了。其中,茶叶新增15项限量,总数达到了65项;菊花首次制定了限量。该标准已于2020年2月15日开始实施。

茶叶新增15项农药残留限量:新增的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包括百菌清等15种农药,详见下表。其中,百菌清、吡唑醚菌酯、呋虫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醚菊酯、噻虫啉、西玛津、印楝素和莠去津等9种农药属于茶树或茶园登记农药。

未登记农药丙溴磷、毒死蜱和氟虫脲采用了和食品法典(CAC)相同的限量。 这一版限量实施后,我国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将达到65项,较上一版的50项再一次大幅增加。目前,欧盟、日本、韩国、印度、美国和CAC分别制定了茶叶中农残限量483项、223项、68项、35项、35项和24项。

在数量上,我国茶叶农残限量已处于国际中上水平。

新增的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根据2018年农业农村部风险评估项目对810个茶叶样品中除印楝素外14种农药的监测,未登记的唑虫酰胺、毒死蜱和噻虫胺在茶叶中检出频率高,检出率分别为25.6%、10.2%和10.1%;噻虫啉、醚菊酯、百菌清、吡唑醚菌酯、丙溴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呋虫胺和氟虫脲也均有不超过4%的样品检出。

但是,这14种农药的超标现象并不突出。

810个样品中仅有1个样品出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 基于此,茶农和茶叶生产企业应当注意遵守新增限量农药的使用规定,按农药标签要求使用登记农药,不使用未登记农药,并加强对茶叶中这些农药的检测,避免出现超标事件。

菊花首次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此版限量首次制定菊花(鲜)和菊花(干)中吡虫啉和井冈霉素的限量,详见下表。

这也是代用茶首次制定农药残留限量,体现了这一版农残限量的特点,即加强了对特色小宗作物上农残限量的关注。以往,像菊花这样的特色小宗作物上农药残留限量少,甚至处于空白,使其质量安全的监管缺失。

菊花农残限量的制定,为菊花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工具。

新增的菊花中农药残留限量:根据2018年农业农村部风险评估项目对121个菊花(干)样品中吡虫啉的监测,吡虫啉的检出率达到64.5%,5.0%的样品超过了即将实施的限量2 mg/kg。 吡虫啉主要用于在采收前防治蚜虫。

由于菊花长期缺少农残限量,不规范用药情况较突出,存在不遵守推荐的施药剂量和采收间隔期的现象。菊花种植户和生产企业和主产地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防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保护产业健康发展。

较上一版GB 2763-2016的33种相比,豁免制定限量的农药增加了11种,达到了44种,详见下表。这11种农药都属于对人体无毒的生物农药或生物源农药,因此免于制定限量。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第一款 以除茶叶外,植物的可食用部位或食用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散型、袋泡型和紧压型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等方式饮用的产品。

第二条第二款 混合类代用茶,包含两种及以上植物的可食用部位、食用菌或其他食品原料的代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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