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2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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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第三条 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

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

(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

(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其他鲜活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第六条 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第七条 具有较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第八条 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第九条 定点市场的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市场,须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销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上报农业部,同时对口抄报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

产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农业部。第十条 定点市场的审批程序

农业部根据地方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的推荐,经过考察、评审后,批准命名定点市场。第四章 对定点市场的扶持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运营规范的政策。第十二条 在衔接国内外投资、立项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帮助定点市场与全国重点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第十四条 优先吸收定点市场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第十五条 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帮助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健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各级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约请参加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召开的座谈会。第五章 定点市场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农业部颁发的“‘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标牌。第十八条 接受农业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季度和年度市场运营情况。包括: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以及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第六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一条 对定点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于不符合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撤销其“定点市场”的名义。第二十二条 定期表彰运营状况良好的市场和市场经理人员。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只要不是法律划定的基本农田,都是合法的。良田有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普通农田。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只能用于种植粮食和蔬菜的田地。一般在划定边界立有“基本农田”标牌,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不能改变基本农田种植粮食和蔬菜的基本用途属性,包括地方政府也不敢私自违规占用,确实需要征用的,原需报国务院批准,现需报省国土资源局批准。

凡是没有被国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田地,都属于普通农田。普通农田只要依法用于农业种植、养殖都属于合法范围。

那么农村的良田耕地被一人租来全部用于种绿化树拿去卖,合法吗?

这合不合法,取决于这个人租用的这片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如果是基本农田,在这片土地的周边立有基本农田标牌标志,那么用基本农田种绿化树肯定违法,一但有人向上举报投诉,地方相关违规流转土地管理部门会被追究责任,违法种植的树苗会被强制取缔。

如果是普通良田和耕地,不但不违法,国家和地方都会大力支持。现在因为粮食不值钱,很多地方农民经济收入无法提高,种粮食没有出路,国家和地方都在鼓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不适合规模化种植粮食和蔬菜的地方,改革种植经济林木产业,所谓经济林木产业,包括值钱的树木、药材和水果,那么,绿化树就属于经济林木中的一种农业产业,不但不违法,国家和地方都会鼓励和支持。像我们老家很多田土,政府免费发果苗,种一亩田土每年补贴600元,补贴6年为止,不种的不补贴。

所以,租土地种植绿化树并不违法,只要不租国家划定的片区内基本农田,都可以种,种经济树种水果种药材都可以,只要是农业范围内的产业都不违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第八条 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第九条 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第十条 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第十一条 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第三章 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第十五条 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第十六条 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第十八条 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第十九条 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第二十条 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第二十一条 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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