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条件:种植有机蔬菜的土地必须是完整地块,有机蔬菜不能种植在常规生产的土地上,但是可以种植在有机转换的土壤里面。有机蔬菜生产基地与常规地块交界处必须有界限,比如河流、山丘、人为设置的隔离带等。
2、土壤质量条件: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种植有机蔬菜的土壤必须达到二级标准。
3、肥料条件:有机蔬菜一定要使用有机肥,这样才能有机物质返回土壤,并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以及提高土壤生物活性。不能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或者是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有机蔬菜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的生产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的,经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允许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蔬菜。那么有机蔬菜的种植标准有哪些?下面我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有机蔬菜的种植标准基地选择
1、基地环境要求
有机蔬菜的种植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区和生活垃圾场所等。
2、地块完整
基地的土地应是完整的地块,其间不能夹有进行常规生产的地块,但允许存在有机转换地块;有机蔬菜生产基地与常规地块交界处必须有明显标记,如河流、山丘、人为设置的隔离带等。
3、有机转换
必须有转换期由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年时间;多年生蔬菜在收获之前需要经过3年转换时间才能成为有机作物。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之日起计算,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经1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长的蔬菜,可以作为有机转换作物销售。
4、建立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邻近常规地块的污染可能影响到有机蔬菜生产基地中的地块,则必须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在种植基地周边应设置天敌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
栽培管理
1、种子和种苗的选择
应选择有机蔬菜种子和种苗。如果市场上得不到已获认证的有机蔬菜种子和种苗(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其种子和种苗应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且对病虫害有抗性,同时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遗传多样性。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种子和种苗。
2、轮作清园
基地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3种作物进行轮作;在1年只能生长一茬蔬菜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轮作,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块地种植同一种作物(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前茬蔬菜收获后,彻底清理基地,将病残体全部运出基地外销毁或深埋,以减少病害基数。
3、配套栽培技术
通过培育壮苗、嫁接换根、起垄栽培、地膜覆盖、合理密植、植株调整、合理灌溉等技术,充分利用光、热、气、水等条件,创造一个有利于蔬菜生长的环境,以达到高产的目的。
肥料施用
1、施肥原则
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从土壤中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辅以生物肥料,以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2、施肥种类
①有机肥,如源于本基地的饼肥、堆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等。
②生物菌肥,包括腐殖酸类肥料、根瘤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
③遇特殊情况,如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基地外的肥料,如钾矿粉、磷矿粉、氯化钙等有机复合肥或有机专用肥。
3、施肥技术
①有机肥在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②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合,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③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蔬菜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蔬菜上使用。
④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施用方法
①施肥量有机蔬菜的种植过程中,应做到种菜与培肥地力同步进行。一般每亩施有机肥3000-4000kg,追施有机专用肥100kg。
②施足底肥将施肥总量80%用作底肥,结合耕地将肥料均匀地混入耕作层内,以利于根系吸收。
③巧施追肥对于种植密度大、根系浅的蔬菜可采用追肥方式,当蔬菜长至3-4片叶时,将经过晾干制细的肥料均匀撒到菜地内,并及时浇水。对于种植行距较大、根系较集中的蔬菜,可开沟条施追肥,开沟时不要伤断根系,用土盖好后及时浇水。
病虫草害防治
1、病虫防治
①选用抗虫抗病品种通过选用抗性品种,或用非化学药剂进行种子种苗处理,培育壮苗。
②合理轮作蔬菜地连作会加剧病虫害发生、所以有机蔬菜生产中推行水旱轮作,这样会在生态环境上改变和打乱病虫发生小气候规律,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
③科学管理通过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等一系列科学管理措施,起到防止病虫的作用。在地下水位高、雨水较多的地区,推行深沟高畦,利于排灌,保持适当的土壤和空气湿度,营造不利于病虫害发生的湿温度环境,对防止和减轻病虫害具有较好的作用。
④生物、物理防治利用防虫网、害虫天敌和生物农药进行害虫捕食和防治;利用害虫固有的趋光、趋味性来诱捕害虫。
2、草害管理
①田间杂草要及时人工清除。也可利用黑色地膜覆盖,提倡运用基地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突然裸露,控制杂草生长。
②在使用含有杂草的有机肥时,需要使其完全腐熟,从而杀灭杂草种子,减少带入田地杂草种子数量。
③通过采用限制杂草生长发育的栽培技术(如轮作、种植绿肥等)控制杂草;允许采用机械和电热除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和化学除草剂除草。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加快我省蔬菜产业的发展,保证城镇的蔬菜供应,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工作。
市(含地区、州、直辖市,下同)、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
各级土地、计划、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的地建设、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市、县应建立蔬菜基地。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城镇常住人口确定,大、中城市人均面积不少于0.04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均面积不少于0.03亩。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也应建立蔬菜基地,其面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建立新蔬菜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蔬菜生产的自然地理条件适宜;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蔬菜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30亩。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蔬菜基地建设计划应报省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应设立保护标志。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及蔬菜基地内的生产服务设施、标志等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保持稳定,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在蔬菜基地内从事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活动。确需取土、挖沙的,必须经市、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不得向蔬菜基地内排放、倾倒有害物质。
蔬菜基地附近不得新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现有的工矿企业对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必须限期治理。第十条 经营蔬菜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菜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种菜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科学种菜水平。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制度,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第十三条 对蔬菜基地已征收农业税的,不得再行征收农业特产税。第十四条 因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占用蔬菜基地的,必须经当地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到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因征用菜地或从事其它活动而占用、拆除、损坏蔬菜基的生产服务设施的,应予补偿。
征用1亩菜地必须补建新菜地1.5亩,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五条 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菜地,征地单位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全部专户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及蔬菜科技开发事业,严禁挪用。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对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蔬菜后备基地,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10%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投入资金和技术,逐步建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第十七条 大中城市均应建立蔬菜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蔬菜生产的风险投入、市场调控、科技推广和信息沟通。蔬菜价格放开后减下来的财政专项补贴应全额用于建立蔬菜风险基金,已收回或挪用的必须恢复。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蔬菜基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菜地的;
(三)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
(四)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
(五)征用蔬菜基地已办理审批手续,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六)擅自在蔬菜基地内挖沙、取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