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护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在自治州境内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与计划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培植和人工种植。第四条 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分级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自治州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中药材物种名录、菌类植物资源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实行计划采挖、采集。每年的采挖、采集计划由县农牧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必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由县农牧部门统一制定、核发。第八条 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保留部分母株,严禁灭绝性采挖。第九条 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应交纳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资源补偿费专款用于资源的保护、管理、培育和奖励等。第十条 农牧民在自己承包的草地、林地上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可免办许可证,免交资源补偿费。转让或聘请他人采挖、采集的,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对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办理许可证,强行采挖、采集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的1-3倍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区域内采挖、采集和进行灭绝性采挖、采集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的2-5倍罚款。
(三)拖欠资源补偿费的,按应交纳数额加收滞纳金。
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三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当事人逾期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条例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药资源保护法规有哪些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的原因是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新版药品管理法将现行药品管理法中的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修改为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凸显了道地中药材的价值。
药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1)更新观念,加强保护中药资源的宣传
目前,“药用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仍然困扰着许多人,极大地影响着药材生产和中药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因此,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保护中药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以及破坏资源的严重后果,强调保护野 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健全执行中药资源保护任务的组织机构,培养一支较高水平的中药资源保护和研究的科技队伍,是搞好中药资源保护管理工 作的可靠保证,目前,中国中药资源的第一部法规《条例》已经颁布,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领导,逐步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中药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健全执行中药资源保护法规的组织机构,承担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在中药经营系统中设立相应的执行监督机构,与其它部门的资源保护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充实中药资源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在保护、管理以及科研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要有专项资金,保障中药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建立中药资源保护、试验研究基地
应在中国有代表性地区建立国家级大型药用植物(动物)种质基因库和野转家种、引种栽培研究试验基地,以及相应的中药资源综合保护区。收集、保存并运用现代技术研究药用种质基因,同国内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和多学科交流,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例如,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资源种类丰富,高原特有种和民族药种类较多,应开展种类收集和研究;新疆等荒漠区以收集保存沙生药用动、植物种为主,并开展沙生动、植物的药用研究,推广沙生药用植物的栽培技术,逐步绿化荒漠,扩大药源;东北地区以收集中国寒冷动、植物种质为主,并加以引种驯化。低山、丘陵、盆地和平原区为中国药材集中产区和人工栽培适宜的地区,在广泛收集野生药材种质的同时,应特别注重收集人工栽培变异种和人工栽培品系的种质基因。野转家种家养试验,应注重研究合理的采猎手段和优质、高产技术,并及时推广。
4)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中药资源保护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把中药资源保护与中药材生产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目的。目前,各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树木园等与资源利用部门的协作关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合理利用资源,但是,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仍然长期脱节,使得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不断加剧,受破坏的资源种类仍在不断增多,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各类型保护区、种质基因库、引种驯化基地和中药材生产收购部门应进一步配套协作,加强资源的补给,平衡资源的产出与投入;要研究野转家种的技术和恢复资源的方法;收集野生种质和人工培育的优质品种,并妥善保存,为科研提供材料,为生产提供优质种源。
5)确定中药资源物种濒危程度的标准
目前,对于药用植(动)物的濒危程度的标准还处在定性评价阶段。1992年第17卷第2期。(中国中药杂志)刊登了“药用植物稀有濒危程度评价标准的讨论”一文,从药用价值、分类学意义、分布及生态环境要求、野生资源量、野生资源减少速率、栽培状况、保护现状、综合性开发现状等8个方面对药用植物进行了较全面详细地评价,评出药用植物的濒危种,渐危种、受威胁渐稀种类。在此基础上根据中药资源的状况和人为的影响,对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动)物加以调查和评价,编制《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动)物名录》,作为保护药用物种的依据。
6)监测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
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监测就是对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产量、蕴藏量)、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群落的演替规律,以及其它影响中药资源变化的诸多因子(如市场需求、价格因素)情况等作定期或长期观察和切合实际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及时预报中药资源的消长变化与市场、价格等因子的关系,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中药资源动态变化监测是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得以长期正常维持和正确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监测的主要任务包括:监测的物种、区域情况报告。监测的物种主要是市场需求大、资源相对不足的药用物种;资源稀少且易受威胁的药用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监测的重点区域为中药资源开发破坏区和保护区,其它区域为一般观测区;监测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药用动、植物、分布范围、生境、繁殖方式、种群结构、资源消长、市场需求、价格变化和保护状况等,监测的主要方法,可根据监测品种的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实行定点监测和全面了解相结合,对于重点品种每年至少有1一2次野外实地考察,并做出详细记录,逐级整理报告。
中药资源监测可以由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各地中药资源保护(监测)分支机构和监测网点,除完成每年监测任务外,还要承担国家统一组织的保护物种定期调查,组织专门调查队伍,深入实地详细摸清濒危保护物种的资源情况,为调整和编制中 药资源保护名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