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对养殖业政策
一、项目名称:2015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
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
预计申报时间:省级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立项
二、项目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
支持范围: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
申报条件: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
申报时间:4月15日前
三、项目名称:2015年养殖业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养殖良种工程项目、畜禽良种工厂拟储备项目、水产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视具体情况)
申报要求:畜禽良种项目如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
预计时间:2015年2-3月
四、项目名称:中小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储备项目、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等
支持范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项目
资金额度:20-80万元申报时间:多数省份3—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畜牧业
五、畜牧业
支持范围: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养殖业补贴数额:25-100万
六、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3月
七、项目申报受理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2014年国家对养殖业政策
2014(包括种植业)
一、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万~16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3月
二、项目发布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3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4月
三、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万~80万
往年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600元/亩,单项不超过10000亩
往年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
往年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往年申报时间:5~6月
四、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
往年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万~150万
往年申报时间:10月
五、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往年申报时间:9月
六、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万~4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4月
七、项目发布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不定
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在圈房,引种,粪污处理和贷款方面提供补助;新社区的新增,排水,污水处理等。
补贴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方米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150元,引进优质母猪每头补助400-600元,贷款贴息50%。
补助800万元;“有1000多个养猪场以上”的生猪繁殖能力;生猪养殖规模为1000至1999年,补贴40万;补助40万人。标准化养殖项目主要针对在主产区采用“奖励补给”的方法,支持适度规模的养猪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扩建。对农民饲养的能繁母猪实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头50元;此外,对于可以繁殖的雌性猪还提供保险补贴。生猪育种补贴政策主要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提供补助。
农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对于在育种过程中无害化处理生猪和死猪的,每头将给予80元的补贴,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分担。
养猪数量不同,补贴也不一样。
首先,市级高层次的美丽生态牧场补贴增加到新投资额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
第二,市财政以“奖励补助”的方式补贴新建的10,000头猪场。
其他相关政策:
1、畜禽良种补贴
国家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生猪: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计40元;
奶牛:按照每头能繁母牛补贴70元。**坦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35元;
肉牛: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每头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肉用能繁母牛每头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
2、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补贴25-100万;
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补贴25-50万;
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补贴25-50万;
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补贴35万;
奶牛: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补贴35万;
兔、水禽、蜜蜂: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启动,具体要求由各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
项目补贴:生猪、肉牛、奶牛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羊和鸡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
生猪育种创新基地:长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
肉牛育种创新基地: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
羊育种创新基地: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种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600只以上。
奶牛育种创新基地:牛场存栏优秀种子母牛300头以上。
鸡育种创新基地:蛋鸡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
4、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项目
项目要求:养殖规模具体参照当地要求(一般为生猪年出栏在0.5—5万头,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蛋鸡存栏在1万—10万羽;肉鸡出栏量在5万—100万羽,且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羽。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
项目补贴:50-150万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
项目要求:生猪、奶牛、肉牛、肉鸡养殖规模分别达到年出栏5万头、1000头、2000头、1000万只以上。商业化畜禽粪污处理企业周边畜禽粪污年产生量在2万吨以上。
项目补贴:300-1000万
6、农业综合开发畜禽良种繁育
申报主体:企业和合作社
项目要求: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项目补贴:300万
7、这些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费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
因这些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