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人才、资源、品牌、技术、装备、地域等优势明显,检测和过程控制先进,管理体制健全。
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取得了欧洲饮料添加剂与预混合饮料质量体系认证与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5年,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获“2005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先进单位、曾荣列“昆明地区百强企业”;
2006年,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被列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会员单位,并被富民县监察局列入重点挂牌保护企业,并授予“富民县监察局重点挂牌保护企业”牌匾;
2006年,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获饲料级磷酸氢钙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这是云南省同行产品中唯一的名牌产品称号;
2007年,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被昆明市总工会授予“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和“技术创新优秀组织三等奖”称号;
2008年,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被授予昆明市2007年第三届 “三个十”之“善待农民工十大企业”光荣称号、昆明市2007年度“百强企业”称号;
2010年,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卖饲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卫生许可证。具体如下:
1、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3、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4、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