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贮存控制方案 1.装卸工序的控制:(1)装卸工装卸原料时接受仓库管理员的管理。(2)装卸工在装卸时不能用手钩去搬运,在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注意包装的封口是否结实,包装有无破损,发现上述情况即时就地解决。(3)装卸工不得损坏标识。(4)装卸完成后按原料保管要求清理现场。
2.贮存工序的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要求:(1)简易仓库:临时存放稳定性强原料的场所,如石粉等,要求地面不积水,防雨。(2)大宗原料库:存放玉米、豆粕、棉粕、次粉等大宗原料的场所,要求能通风,防雨,防潮,防虫,防鼠及防腐等。(3)添加剂原料库:存放微量元素、维生素、药品添加剂等原料的场所,除能通风,防雨,防潮,防虫,防鼠及防腐外,还要求防高温,避光。(4)每日工作完毕后要对各个仓库进行清扫,整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对原料贮存场所进行消毒。
3.贮存场所的原料验收:(1) 原料入库前要进行下列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实物和包装标识内容和合同是否相符,有无检验合格单等。(2)不符合质量或待检的原料,由原料保管做出明显标记,隔离并妥善保管。(3)入库原料的堆放要求。(4)原料入库要放至不同库房,分类垛放,下有垫板,各垛间应留有间隙,并做好原料标签,包括品名、时间、进货数量、来源,并按顺序垛放。
4.原料出入库的管理和检查:(1)对入库原料建立完整的账、卡、物管理制度,原料保管对所有的出入库原料按照规定手续进行登记,清点和变更,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报表上报财务等相关部门。(2)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生产领料时,要对领料凭证进行确认无误时方可发放,领发人员双方签字。(3)原料保管员每星期检查一次库房,检查时要做好各项记录。若发现原料受潮、发霉或被虫、鼠损坏等而至影响原料品质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上报品管部。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仓储市场秩序,维护仓库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饲料(以下简称粮油饲料)仓储业务的仓储企业、仓储个体户,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仓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企业计重交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第四条 储存粮油饲料的仓库,均应安装使用经计量监测部门鉴定(或周期鉴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并设专职司秤员。第五条 粮油饲料出入库过秤交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现场监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监秤的,收货人应书面委托仓库代为过秤验收,而后派员复查。第六条 进出库的粮油饲料均以每辆汽车(含拖挂车)为单位过秤。过秤后,司秤员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汽车过秤码单,并在出入库交接单上注明整车重量及货物重量,与货主(或汽车驾驶员)共同签字。
过秤费用由货主支付,具体标准由市仓储局与物价局另行规定。第七条 粮油饲料入库验收后,仓库业务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上标明每垛(每车皮)货物的实收总重量并及时递送收货人。第八条 仓库应在粮油饲料出库前和入库后的三天内按标准进行水分检验,并在出库单上标明储存期间的水分变化情况。
货主应在粮油饲料出库的三天前通知仓库,以便进行水分检验。如未及时通知,因无法计算水份变量所出现的问题,由货主自己承担责任。第九条 粮油饲料的保管损耗及定额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库内产生的撒漏粮食由仓库方进行加工、筛选,达到原进库标准后单独过秤计重,经货主同意累加在总重量内;达不到原进库标准的,按地脚粮处理,以所含纯粮率折算计重单独入帐,不得随车出库。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仓储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汽车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