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中国的一句古训。食品流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对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食品流通安全工作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食品安全是一个永恒的问题,即使是现在国际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中国的食品流通安全工作尚处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有许多不足亟需改进。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曝光接连不断,让人感到食品安全状况好像越来越不好了。其实,不是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好了,而是现在政府的透明度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增大了,大家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强了,所以曝光事件频频发生。为了保证百姓餐桌安全,“菜篮子工程”的重点早已转向了“三绿工程”和“食品放心工程”。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三绿工程,实施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总体上已得到好转。
解决方案:
加强市场检测,严把入市商品质量关加强批零环节的食用农产品检测。要迅速在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推广速测技术,充分发挥基地检测、市场速测、定点抽检等手段,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测结果,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提高食用农产品检测的技术手段,给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了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食用农产品检测的技术方面不仅检测技术需要攻关,包装技术,鉴别技术都要提高。
严格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制度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国内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必然趋势。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未经认证、检测或将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流通。实行认证产品的分区销售制度。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制度。我国入市的食用农产品不具备可溯性。流通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环节,食品生产质量即使合格,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相关部门也无法找到依据做出判定。因此,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追溯能力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企业为实现自身保护措施,所采取的管理手段,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阶段等“食品链”各阶段的生产加工者真正承担起因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责任。通过建立和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追溯制度,能够从根本上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可靠,铲除假冒、伪劣食品存在的条件。
推行绿色市场认证。即通过绿色认证来促进市场加强硬件设施和提高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意识,逐步实现安全设施现代化,形成有害物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退出机制。
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信用档案,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情况进行连续的、全面的记录,包括优良记录、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布,不仅可为向消费者推荐好的企业,推荐好的品牌,还可以有效实现对绿色生产的激励机制。
完善法制保障体系。针对加工、流通环节“菜篮子”食品卫生质量安全问题,有组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制定和修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法规及标准体系;完成重大缺口技术标准的填平补齐,建立“菜篮子”食品在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四个环节的良好操作规范,健全产品流程管理的质量控制体系;支持各地做好普法和贯标的推广工作。
完善政策推进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食品流通安全的政策管理体系,依照有关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指导性和扶植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各地食品流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政策推进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把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的重点来抓,广泛联合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通过协调和自建课题管理的机制,加强替代性安全农业投入品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推进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产品有害投入品屡禁不止,监督成本过高的矛盾。
大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去过红旗农贸市场将诚信经营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诚信服务贯穿于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为了贯彻实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社会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农贸市场郑重承诺: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拒绝购进和销售,对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一经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净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加大对农产品的监管面积和抽检频次,完善检测记录档案,对于自检结果不确定的农产品,及时送检,对来自于同一产地的同一农产品抽检,连续3次都都不合格,禁制其6个月内进入本农贸市场流通销售。完善监管制度,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实施农产品索证索票、产品追溯制度。本农贸市场保证农产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据文全,并与批发商订购销合同,确保农产品溯源机制得以顺利落实。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
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第四条 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城区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入境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首批实行准入的市场范围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集贸市场及区市县专业批发市场。
首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及检测重点为:蔬菜、水果、畜产品。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抽检猪肉中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违禁药物。
其他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和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在产品上市前进行速测自检。第九条 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经销。第十条 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实行定点屠宰的畜产品,按照《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进入市场销售。
外省、市调入本市销售的畜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需提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准购证”后方可调入。第十一条 未取得认证或认定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现场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农产品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药残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和设备,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要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挂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