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日本对于入境物品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特别是对于食品和农产品,需要特别注意。一般来说,包装好的绿豆、黑米等杂粮以及红枣可能被认为是农产品,因此可能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带入日本。
具体来说,这些物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来自认可的来源地,即没有发生过任何疫情或农作物污染的地区。
2. 物品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包装,以确保它们不会对日本的农业和生态系统造成任何威胁。
3. 物品必须在海关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带入日本。这可能需要提供有关物品的详细信息和文件,例如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等。
因此,我建议你在携带这些物品之前,先了解日本的海关规定和要求,并确保你的物品符合所有的规定。如果你不确定是否可以带入这些物品,最好咨询当地的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农副产品包装规定
农夫山泉学生矿泉水四种包装有什么区别
农夫山泉学生矿泉水主要是包装不一样,四种包装分别描绘的是长白山春、夏、秋、冬四个季节。
区别1,春季包装描绘的是蝴蝶;
区别2,夏季包装描绘的是羚羊;
区别3,秋季包装描绘的是棕熊;
区别4,冬季包装描绘的是狐狸。
这样的设计童趣满满,仿佛让人置身于长白山童话世界。
扩展资料:
设计创新价值:
农夫山泉生水的新设计,可以充分代表当前塑料包装行业更高的制造水平。该产品针对学生群体,因此儿童可以安全地将瓶装水放在书包中或书桌上。即使打开盖子,普通的车轮和上部也不允许水流出,也不必担心水壶会翻倒并破坏书本和作业。
同时,设计采用了丰富多彩的“插画风”设计,以长白山的春,夏,秋,冬四个季节为主题。它对强调“个性”的年轻人很有吸引力。与农夫山弹簧的设计合作很好地传达了热波设计的创新思想,也让更多的人认识了我们充满活力的创新团队。
参考资料:
插画,也称为插图,作为现代设计的一种重要的视觉传达形式,已广泛用于现代设计的多个领域,成为包装与产品设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插画凭借其独特的艺术魅力与丰富的表现语言日益受到设计师的关注,同时也因其独特的风格化表现,给包装市场带来一股耳目一新的体验,深受大众的喜爱。
插画的表现手法多样,不同的画笔、不同的设计师展现的风格是完全不同的。正是基于其风格的多变性可以借鉴插画的创作风格,在分析商品本身属性和特质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极强视觉吸引力的包装作品,如下图。插画能表达出与摄影绝然不同的感受,创造出令人目不暇接的多元化形态,插画与包装设计的结合赋予了设计师极大的创作自由,设计师可大胆地尝试多种风格的设计:夸张的画风能突出包装的特色,增添包装的趣味性,适宜创意产品的包装,如下图2.1;黑白的素描线条则体现包装的淳朴、自然,给人以安静、亲和的感觉,使用于人文气息类商品的包装,如图2.2;小清新风、治愈系风插画,则给人以赏心悦目、暖心之感,深受女性喜爱,多用于化妆品、纸巾等商品的包装,如下图2.3;带有民族风的插画,受地域、习俗影响,常用于茶叶等特色产品的包装,如下图
插画本身丰富的艺术造型语言,唯美,写实,复古等众多风格可以融合到服装,化妆品,食品的包装设计当中,既满足了不同消费者不同的情感需求,同时获得良好的设计和传达效果。插画包装设计通过美观的造型给人以遐想,并引导消费者的联想感受来传达信息。插画在包装中的应用,赋予了包装新的装潢形式与视觉传播理念,给包装设计带来了全新的包装手段与视觉效果,并增添了艺术魅力与文化内涵。
农夫山泉东方树叶的包装插画是谁画的?是英国设计Pearlfisher公司做的。农夫山泉邀请Pearlfisher为其新产品“东方树叶”设计了包装形象。这个系列产品将包含红茶(Red)、绿茶(Green)、茉莉(Jasmine)以及乌龙(Oolong)等四个口味。中国有巨大的茶饮料消费市场,但目前大多数同类产品都有雷同的包装形象。Pearlfisher被要求设计一个全新的、有创造性的包装形象以帮助农夫山泉茶饮料脱颖而出。中国有着世界上最为丰富、深厚的茶文化,新的设计选择了在中国茶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些形象。通过这些以继承中国茶文化并且将其传承、介绍给现代的消费者。乌龙茶包装上的船只标志着第一艘将茶叶运送到英国的商船。正是这艘船的到来使得英国人有了喝下午茶的传统,并且持续到今日。该系列产品的结构、瓶形以及图案设计相对于市场上其他的茶饮料来讲都是非常特别的。吸塑包装使得瓶子显得非常透明,象征着产品的高质量,瓶贴上的文字和图案则融合了中西方最优秀的样式。东方树叶的广告文案:公元1267年,蒸清绿茶东渡日本;贞观15年,红茶经茶马古道传入西域;17世纪,中国乌龙风行英伦;传统的中国茶,神奇的东方树叶。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