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属于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性质的金融机构。
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都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又都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因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三农”注入金融活水
潜山市财政部门将改作风办实事优环境作为“开门第一件事”,把为企提供财政金融服务作为“一把手”工程,持续为“三农”注入金融活水,助力乡村振兴。新增涉农贷款20.75亿元,增15.47%。
配强专业力量,宣传好金融政策。潜山市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组建重点项目金融服务专班和助企便民融资服务专班。
动员域内银行机构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担任金融村官,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讲授金融知识课,向村干群众普及存贷汇。
预防非法集资、防金融诈骗等基础金融知识,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农户和重点企业等开展摸底调查,及时反馈解决金融服务诉求,帮助破解抵押担保难题。
丰富产品供给,搭建好金融超市。潜山市出台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群创新推出“刷业贷”“亲情贷”“金农信e贷”“金农农e贷”等信贷产品。
积极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金融“五进”活动,走访市场主体13667户次。举办种粮大户专场银企对接活动,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共为70户家庭农场担保贷款4763万元。积极推广线上金融服务平台,注册企业6030家。信贷、担保、保险工具配合发力,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精准对接。
做实农业保险,保障好“三农”主体。潜山市稳步推进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标扩面,推出瓜蒌叠加商业保险,新增食用菌种植保险、肉鸡养殖收入保险。
有力推动“防贫保”综合保险试点,产业险、健康险、意外险、基本生活保障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教育升学补贴保险多管齐下,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织牢防返贫保障网
补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412万元,地方特色险种理赔535万元,受益农户超1500户次。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资产、负债占全行资产、负债的比例应不低于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水平,力争稳步提高。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应不低于60%,之后逐年提高,争取在三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