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
销售农产品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条:
1、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5、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7、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9、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中文名免税农产品解释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范围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六)、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如下: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