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或者影响是什么?高手拔刀相助!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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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温州打火机因遭遇欧盟CR法规而被其以反倾销名义起诉一事被国内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或者影响是什么?高手拔刀相助!

以反倾销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是国际贸易走向全球化后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各国为保护本国产品免受他国产品侵害,愈来愈多地采用非关税措施。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已成为国际非关税壁垒最大的受害者。据统计,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3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共49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467起,保障措施调查27起。频繁的贸易壁垒行为使我国各行业出口损失巨大,影响到出口贸易高达150亿美元。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国内,也产生了我国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问题。

针对国际贸易发生的新变化以及中国产品遭遇的非关税壁垒现状,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内知名的研究非关税壁垒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赵春明。

记者(以下简称记):赵教授,你是国内研究非关税壁垒的专家,你认为什么是非关税壁垒?

赵春明(以下简称赵):所谓非关税壁垒,就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

记:与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有什么特点?

赵: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记:WTO对非关税壁垒有何规定,是允许它存在还是要逐步取消?

赵:对一些比较明显的非关税措施,WTO是明确规定加以限制和禁止的。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八大原则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即是其中之一,而且《关贸总协定1994》第11条明确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对于一些比较隐性的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则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不过应该提到的是,在有些情况下,WTO的规定是正当和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国家便把它当成了非关税措施。比如反倾销,WTO出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性的考虑是允许其存在的,即一旦发现别国的进口商品有低价倾销的嫌疑,你可以进行反倾销调查,如调查属实,则可进一步征收反倾销税。但在现实生活中,反倾销却成了许多国家越来越常用的非关税手段。所以,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趋势与现实生活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之间的矛盾是WTO不能不面对的一个严重问题。

记:在国际贸易战中,为什么发达国家现在越来越倾向于运用非关税措施?

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发达国家面临的外部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其所能利用的关税壁垒空间却越来越小。在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努力下,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已由20世纪40年代的40%下降到现在的不到5%。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各种名义实施了新的贸易保护措施,逃避世界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据估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新贸易保护措施就达十多类,如地区经济主义、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强化反倾销、知识产权、人权标准等等。

记:在各种非关税壁垒中,现阶段哪种措施被有关国家用得最多,为什么?

赵:据我所掌握的资料,目前被有关国家用得最多的非关税壁垒是反倾销、技术性壁垒和绿色壁垒三类。技术性壁垒,就是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包装和标签标准以及卫生检疫制度,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绿色贸易壁垒则是一种以保护地球上的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较为苛刻的环保标准,达到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的目的。这三类非关税壁垒之所以用得最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们都具有几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名义上的合理性。比如,绿色贸易壁垒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这就抓住了人们关注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心理,给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第二,形式上的合法性。一方面,WTO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些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被大大扭曲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法律和法规如反倾销法、技术标准法规和环保立法等,来为这些非关税壁垒提供法律支持。第三,保护内容的广泛性。第四,保护方式的隐蔽性。一般来说,这三类非关税壁垒的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大多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并且还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受害的一方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和提出指控依据。

记:近几年,我国企业屡次遭到国外以各种非关税名义的指控或调查,原因在哪里?

赵:我想有三点: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迅速增长。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外对我国实施的非关税壁垒也在不断增加。比如反倾销。整个90年代,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以平均每年l0—20%的幅度递增。截止2002年4月底,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总数已达到467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年平均为6.3起,90年代年平均则达到30.3起。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

二是西方国家有时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来对中国进行非关税贸易经济限制和制裁。比如将人权等非经济因素与贸易挂钩,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等。

三是我们本身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如在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准方面,我国的很多产品尤其是农产品离国际标准还有较大距离,一些重要指标如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还不能与国际接轨。在反倾销方面,由于体制和竞争不规范等原因,我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确实存在低价倾销的问题。比如,1994年,我国山地车每辆在美国卖价30美元多一点。价格如此低廉的自行车象潮水般涌入美国自行车市场,仅1994年一年的时间,中国向美国出口自行车就达400万辆,占美国市场销量的23.7%。1995年 1月,这一比例又上升到32%,从而引起美国自行车厂商的反倾销投诉。

记:据你所知,在遭到国外非关税指控或调查时,我国企业是否积极应诉,如果不积极应诉,原因是什么?

赵: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在遭到国外非关税指控或调查时应诉还不是特别积极。据统计,在我国于1996年前遭到的200多起反倾销指控中,50%以上的企业没有应诉。比如,欧盟对我国鞋类出口反倾销指控,涉及企业1819家,但实际应诉率不及2.2%。又如,1994年l月美国蒜农协会控告我国倾销大蒜,被调查的42家出口企业竟无一应对,导致中国大蒜被征376.67%的反倾销税,最终退出了美国市场。正因如此,我国反倾销案最终有80%败诉,大大超过了国际53%的比率。

究其原因,我想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的法制社会,很多企业还缺乏法制的观念和意识,因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对世界贸易规则还缺乏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从而对“涉外官司”有畏惧心理。 (3)国外长期以来在对华反倾销案的审理过程中,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了替代国等系列不合理的方法,从而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胜诉的难度,使一些企业失去了参加诉讼的信心。(4)在过去的应诉过程中,部分案件“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不好,挫伤了部分企业的应诉积极性。(5)受企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制约,确有部分企业由于经济困难而难以承担应诉费用。

记:你认为政府应如何运用非关税措施,来适度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赵:我认为在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在运用非关税措施来适度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发展方面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从目前来说,下面三项工作是具有紧迫性意义的:

第一,加强国内立法,特别是反倾销法。我国虽然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严格来说这仅仅是一个行政性法规,而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另外其规定也大多为原则定性化概念而不是定量化表达,因而缺乏较大的操作性。

与此相应,还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行为给予相应处置的法律行为,这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许可的一种用以消除价格歧视、保护国内产业合理利益的法律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反规避的内容只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5条中作了简单而模糊的说明,这离实际操作的距离还很大。因此在这方面还待于认真研究并予以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第二,加强技术标准。如上所述,通过制定各种严格的技术标准来限制进口商品的流入,是目前世界范围内通行的一种做法。我国“加入世贸”后,运用技术标准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的空间很大。为此,我们应对我国已有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研究其中哪些标准已达国际水平,哪些标准还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进而确定接纳或采用这些国际标准的时间。此外,对某些对国民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部门,我们还可以制定专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比如汽车业,尽管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能力是我们应对入世的根本之策,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也可借鉴别国的实践,制定较高的技术水平标准和不同税法标准,来适当保护和扶植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使之发展链条不至于因外部过度冲击而被打断。

第三,加强卫生安全要求。加入WTO后,我国一方面要提高企业绿色意识,顺应世界绿色贸易潮流,并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则要加快制订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构筑起我国自身的绿色贸易壁垒,以防止国外严重污染和低质量的产品流入我国,冲击有关产业。

总之,加入WTO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全盘接受,被动遭受冲击。相反,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保障条款,学习借鉴别国的实践经验,在运用非关税措施尤其隐性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方面,仍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和发展前景。

年来,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严重阻碍,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影响了农产品出口产区企业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障碍及应对措施,对发展我国外向型农业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绿色壁垒的特点

所谓绿色壁垒,就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制度和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的新型非关税壁垒。相对于其他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一)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其他非关税相比,绿色保护措施往往以国际法律为依据。这主要体现在WTO的有关协议上,这些协议有《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等等。如WTO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明确规定,一国有权选择它认为合格的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领土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采取的标准可高于国际标准。《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序言规定:“为了确保出口产品质量,或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或防止虚假行为而制定的必要措施,任何国家都可以决定其认为适当的水平。”然而,成员方在有关技术法规的制定、批准与适用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不应为了或事实上是制造贸易上的障碍”。正是由于WTO的一些协议或协定中一些条款相对模糊的界定使某些发达国家为树立绿色贸易壁垒找到了法律上的借口,因此当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WTO有关协议或协定中寻找法律上的支持。这就给绿色壁垒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二)名义上的合理性。任何绿色壁垒都标榜保护世界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与健康,因而极易迷惑大众心理。随着“可持续发展”和“绿色消费”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人类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使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敏感。人们普遍关心生活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环保消费心理逐步增强,越来越认同绿色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就是抓住大家都关心生态问题的心理,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三)保护内容具有广泛性。绿色保护内容十分广泛。只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关的贸易活动都会在保护之列。它已从与资源环境及人类健康直接相关的初级产品扩展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产品限制扩展到过程控制,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等。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国际社会组织颁布了很多保护公约,保护的内容涉及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人类到动物,从动物到植物,从固体到液体,从液体到大气。这些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工业制成品的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做出了要求。

(四)保护手段的隐蔽性。绿色贸易壁垒打着环境和人类健康保护的幌子,以有关的环保法规和技术标准、国际公约为依据,同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相比,它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在高科技基础上的检验标准,发展中国家往往也难以做出判断,其标准具有易变性,标准是对是错,标准是否科学往往也不得而知。因此,比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壁垒明显地带有分配上的人为性和随意性的特征,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五)保护技术上的歧视性。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使工业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等的制定水平和内容在很多领域较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均居于领先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科技水平发展不平衡导致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等的制定水平和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由于绿色壁垒以环境保护等为目的,因而只要在对国内外同种产品都实施同一环保标准的限制时,就视为做到了贸易政策的“公平、公正”。然而,在现阶段以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去要求发展中国家,显然是极端不合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落后国家的技术歧视。

由于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上特点,使得绿色壁垒越来越被发达国家所滥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难对付的贸易壁垒之一。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是我国部分地区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但近年来不断被发达国家滥用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一)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额。绿色壁垒由于涉及的范围很广,标准非常严格和经常变化,因此,常常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以养蜂业为例,我国是世界蜂业大国,蜂蜜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但2003年年初,欧盟以我国蜂蜜所含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进口中国蜂蜜。这一措施的实行,使得欧盟国家的许多商场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陆续将中国产蜂蜜撤下柜台,停止出售。又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之前,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就连续两月下降,2、3月份我国对日出口连续下降,同比分别减少5%、0.6%。一季度累计对日出口18.6亿美元,同比增长3.4%,远远低于上年同期17%的增长率。主要品种中,蔬菜对日出口2.7亿美元,同比增长3%,增幅比上年同期下降13个百分点,茶叶对日出口1580万美元,同比减少3.5%,增幅比上年同期下降15个百分点。主要出口地山东、浙江和福建对日农产品出口分别增长6%、增长0.7%、下降8%,低于各地农产品整体增幅约10~15个百分点。而6月份单月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甚至出现负增长。

(二)提高了农产品出口环节的成本。由于发达国家复杂苛刻的卫生检疫制度和技术标准,使得农产品的检验成本大量增加。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下每种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了400项。由于检测项目的增多,企业不仅要增加检测人员,还要购买检测设备。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预测:对日出口食品平均每批的残留检测成本将增加4万元。

(三)增加了农产品生产成本。由于绿色壁垒的许多检测标准随意性大,费用昂贵,想通过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测来应其要求是不现实的。企业根本的出路是进行源头管理,对出口产品原料、辅料的化学品投入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合格、稳定的原料、辅料供应渠道,建立符合要求的产品追溯体系,加强对基地农户的监管。为此支出的费用必然增加企业成本,出口成本的增加会严重削弱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导致部分农产品在日本市场萎缩甚至丢失,最严重的是可能导致部分产业工人失业,企业效益严重下滑,甚至停产、破产。

(四)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控制、监管工作的难度。目前,在农业生产环境及农产品流通市场方面,我国出口农产品基地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实现有效的日常监管,兽医、植保专业人员也无法提供及时的支持。而且我国在农兽药法律法规、农兽药的使用和控制、残留监控体系等方面,尚未建立全国范围的协调一致的监控体系,农兽药使用监管工作有效性难以保证。如,检验检疫部门只能对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但无法监督兽药生产厂家。生产、销售、使用一些国内外已禁止或停止使用的低效、高残留或降解速度慢的农业化学品,甚至使用淘汰的人药用作动物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剂等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从而增加了对农产品质量控制、监管工作的难度。

(五)增加了农产品出口风险。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往往具有连带效应和示范效应,因此一旦一国实施某种绿色壁垒,往往能够对他国起到示范效应,为他国所效仿,从而增加了我国对他国农产品出口的风险。如,2002年1月25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蜂蜜中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蜂蜜产品。欧盟发布这一禁令后,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也紧随其后效仿。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年2月初,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日本也于同期开始对进口的中国蜂蜜10%抽样检验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b,直到现在该标准也未得到放宽,并有进一步被提高的趋势。

三、应对农产品绿色壁垒的措施

(一)认真研究绿色壁垒。鉴于绿色壁垒形式上的合法性,所以不能一味地加以反对,而应认真研究。应组织与此有关的政府部门和科研部门组成强有力的研究队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系统研究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战略措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方法,组成专门机构,积极开展国外农产品在绿色技术壁垒方面的研究工作,比较分析农产品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差异,拟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做好支撑标准技术的准备工作,推动我国主要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应当抓紧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动态数据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及时为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绿色壁垒提供信息和标准服务,为我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1、完善“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模式。通过“公司+基地”的产业化模式使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企业形成一体化的生产加工链,并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保证加工企业对种植、养殖企业的监管控制,提高自控工作的有效性。这样,农药、兽药残留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集约化的基础上,由公司统一农资、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加工,推动种植、养殖企业生产的标准化,进一步减少不规范使用农药、兽药问题,进而保证出口食品原料和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2、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净化农业环境

(1)完善农业标准。目前,我国农业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数量少、要求低、覆盖面窄、操作性不强。由于标准不统一、内外标准不一致、配套标准法规空白等情况大量存在,致使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无章可循。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农业标准法规体系,如产品标准、生产标准、检验标准、环境标准、管理标准等,为企业标准化建设提供范本。

(2)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政府应加大宣传、指导、监管力度,引导农民改变目前的分散经营状况,建设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种养殖基地。同时,制定主要出口食品的农业生产规范,从产前的良种、肥料、饲料等生产资料的选择,到栽培、饲养、管理,再到产后的分级、贮存、加工、包装各环节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

(3)政企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从政府角度看,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口基地的备案管理,真正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从食品生产企业看,必须清醒认识到目前的形势,迅速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将原来以加工检验为重点的传统模式转移到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体系上来。积极按照国内外要求,在源头管理上推行标准化建设,健全追溯体系,切实从种植、养殖环节开始,按出口标准生产,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4)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不仅要标明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更要标明联系地址和电话、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部门还要为农产品在生产、加工等环节建立流转记录制度,建立专有“档案”。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

上,分品种确定出口农产品的残留监控与检验项目。另外,还要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建立农产品分类查验检测制度,以此提高企业自律意识,规范企业用药行为。

(5)加快国内与国际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接轨工作。目前,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农业化学品残留标准无论是在残留设限数量和设限标准上与国际标准都一定的差距。因此,应尽快出台与国际接轨的农药、兽药残留量检测国家标准,完善国家农产品安全卫生制度。让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6)建立全国协调一致的农兽药监控体系,做好农兽药的管理工作。农产品的卫生安全关系到全民民生安全,异常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兽药管理监控体系,对国家禁用的高毒、高残农兽药进行专项整治,普及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知识,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同时,加大疏通社会监督渠道的力度,发动全社会来推动农产品安全卫生事业。

(三)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农产品中重金属、硝酸盐、激素及类激素等的含量超标大多是由农业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是突破绿色壁垒的根本途径。同时,政府应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借鉴国外的经验,最大限度地对农业环境保护提供支持。大力发展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的产业,以绿色生态产业代替污染严重的产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建立起我国的循环经济结构体系。

(四)建立相应的绿色贸易制度,实行出口市场多元化。从长期来看,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应主动改变过于集中在东亚地区的格局,分散农产品出口流向。同时,我们还应实施农产品出口的品种多元化和时间均衡化,避免因产品品种少和出口时间集中而给进口国带来的市场压力。这样有利于减少与进出口国的农产品贸易摩擦和争端,也会减少我国遭遇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可能性。把绿色贸易思想融入我国的贸易制度之中,成为开展国际、国内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原则,这样既可以推动我国产品的绿色化,有利于冲破国际各国间的绿色贸易壁垒,又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适应全球一体化浪潮以及与国际贸易制度接轨。

四、结论

我国是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发展节约型、环保型、健康型、生态型的现代化农业是我国农产品生产的未来发展的方向,更是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利益所在。科学理性地对待绿色壁垒,强化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行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措施,将会不断促使我国农产品出口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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