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率为6%收到对方开来17%发票可以抵扣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17: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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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率为6%收到对方开来17%发票可以抵扣吗

一般情况下,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缴增值税的,所依法取得的专票不得抵扣销项税;

营改增后税率为6%收到对方开来17%发票可以抵扣吗

如采取一般纳税征收方式计缴增值税的,则所取得专票可以依法抵扣销项税;

请适时查阅税收相关规定,并留意税收政策的变化,依法操作。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税率为11%收到对方开来5%发票可以抵扣吗

税编辑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营改增开给对方租赁发票对方能抵扣吗

1、首先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普票无法抵扣。

2、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动产租赁、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需要根据租赁业务的合同实质来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3、作为接受租赁的租赁服务接收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不得抵扣进项,哪怕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本案例中,所开发票为专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租赁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5、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业务的发生必须真实,并且不违反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禁止性条款。如果发现违规,则对方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不得抵扣。

营改增后个人卖房的发票对方能抵扣吗

不能。发票是税务缴纳的凭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抵扣。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

酒店营改增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可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营改增前购进设备开具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使用后出售税率为多少

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按2%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营改增后农产品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后餐饮变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过来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这里的销售发票就是指供应商开过来的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多税率可以开在一张发票上吗

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同时开具不同税率、不同品名的货物,如果销售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的内容较多,还可开具销货清单。

营改增后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分包发票可以抵扣吗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营改增后收到对方开的水电费发票怎么做账

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水电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如下:

借:辅助生产成本—动力费—电(或你自己的成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现金、银行存款)

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多样性和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当前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和外贸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自1985年开始全面实施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在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和对外贸易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税率从10.9%提高到14.7%。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政策和管理漏洞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更专业、隐蔽、智能。

出口骗税的类型及特征

从近年查处的主要骗税案件分析,出口骗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跨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流窜全国各地,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相互勾结,以低廉的开票价格直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骗税企业,形成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骗税企业以此形成用作申报出口退税的发票电子信息。

二是虚增进项税额或隐瞒销项税额。出口企业通过虚假进货、虚构自产货物等形式,故意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或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或是隐瞒内销货物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使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进而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资源”。

三是虚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把纯内销业务操作为内销和出口混合业务,利用海关提高出口贸易便利化,出口货物查验率低的特点,通过假报出口或借货出口的方式,采取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充多、虚增数量等手法,虚构出口业务。

四是大量的买单业务。出口企业采用买单业务经营模式,几乎不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由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一手包办几乎所有的手续,既提供虚假货源,又介绍假冒外商客户,形成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单据,但没有真实出口业务的欺骗行为。

五是虚假报关出口。骗税分子往往采取虚抬出口价格,把低退税率商品、不予退税的商品改变成以此为原料的制成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或以制成品名义申报出口等手段,非法获取虚报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

六是虚假货运和报关代理。报关行、货代公司以正当业务为幌子,将其掌握的大量真实货物单证信息层层转卖给骗税分子,制造各种虚假退税备案单证,对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出口骗税的成因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利益驱使的主观原因,也有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

一是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为了使增值税改革平稳运行,在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存在大量的减免税政策,简易征收、差额征税、税率档次过多等不符合增值税税制原则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中断;多种抵扣凭证并存,给虚开发票骗税留下了隐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

二是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适应出口退税工作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模式与外贸出口不适应。目前出口退税审核主要通过出口退税的审核系统,依托计算机完成各项审核环节。出口退税的管理人员对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外贸出口的运行机制、出口货物或劳务所经过的各项必要流程等不能做到心中有数,无法从高站位、多角度运用出口税收政策做好对出口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出口税收政策效应发挥不明显。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脱节,征、退税管理之间缺乏有效信息传递,客观上难以对跨省供货企业进行有效核查;出口骗税风险监控机制尚不健全。

防范出口骗税风险的对策

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多样性和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当前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增强出口骗税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强化出口骗税风险意识,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确保政策允许、程序合规,提高出口企业自身防范风险能力。其次要树立外贸科学发展观,应弱化外贸出口指标考核,摒弃高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出口发展模式,重视调结构、扩内需,培育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制度是出口退税制度的根基。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出口骗税风险。一是规范增值税优惠制度。取消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的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需扶持给予增值税减免的,应采用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政策措施,如实行先征后返等。二是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统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彻底解决收购农产品等进项抵扣难以控制和管理的问题,遏制骗取进项扣税情况的发生。三是完善增值税管理。提高增值税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逐步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四是加强出口商品征、退税衔接。整合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构建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打破地区之间征、退税信息沟通不畅的局面,实现征、退税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

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在以计算机自动比对替代人工审核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切实转到出口骗税风险防控上来,强化反骗税监测分析工作。一是完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疑点设置。科学精准设置审核疑点。疑点的设置要简而明,审核人员通过疑点的处置,切实能够起到防范骗税、规范管理的作用。二是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建立出口骗税风险管理团队,优化预警监控运作流程,完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快速识别出口骗税风险点和监控点,形成总局、市、区(县)三级监控网络。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应以预防为主,通过风险防控,形成打击骗税的高压态势。三是实行专业化管理。加强出口骗税风险应对工作与其他部门的有效衔接。对较低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纳税服务部门督导企业自查和整改;对较高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退税部门进行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退税评估;对高风险的出口企业,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完善外贸出口管理制度。外贸主体形式的多元化加大了甄别外贸出口中假为出口、实为骗税的难度,需要完善外贸出口制度。一是实行外贸出口代理制,大力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办法,本着扶持、促进、管理的逻辑顺序,适当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推进这一外贸新业态的长足发展。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可以避免出口货物在国内多环节流转,堵塞出口退税管理漏洞。二是稳妥推行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不退税政策,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征税不足、退税过头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针对目前涉嫌出口骗税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取证、难以定性的问题,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细化惩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做到有法可依。

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拓宽合作途径、探索协作方法,健全和加强出口骗税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一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海关提高海关查验率,严厉查处借货出口、虚假出口、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严厉打击不正常收汇行为;商务部门关注外贸出口发展动向,加强企业的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公安机关充实经侦力量,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二是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征退税信息、出口信息、结汇收汇信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出口资格审批信息、涉税违规企业查处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

(作者:李金江 王树宝 周光磊 孙文胜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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