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情况:(一)虚大出口货物价格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采取非法手段虚报出口货物价格,高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同时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抬高单价、抬高总金额,或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二)接受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后虚开发票。(三)利用他人货物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勾结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套用外贸企业的空白报关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同时,由开票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假结汇、虚构外贸合同等一整套退税手续来骗取出口退税。此外,给出口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这些生产厂家都有厂房、有工人、有设备。这是外贸企业骗税的惯用手法,应特别加以关注。(四)“移花接木”申报退税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货物,经过一番包装,改头换面装船出海,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出口企业又通过传真,变更货物的名称和价格,既骗取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又避免了在进口国缴纳高关税。(五)骗税企业资金的运作第一种情况,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向国外客户银行收取货款,按报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指定的私人账户。第二种情况,虚列付款记录,在收到结汇后外贸企业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然后将所谓的货款汇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再将收购款项汇给废品回收公司,其余的背书给相关公司或人员提取现金使资金回流;废品回收公司再将款项提现或汇到私人账户。第三种情况,采取境内外勾结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运作资金,然后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再通过提取现金回流境外公司。此外,在外汇运作方面,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为了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实现境内外外汇循环,编造“真实”的出口创汇假象。这样,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无增加。(六)骗税货物的种类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主要集中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劳保手套、家具、机械、电器、服装类商品上。(七)跨地区、团伙作案从已查处的骗税案来看,这类案件有涉案环节较多、跨地区联手作案,专业化、网络化、团伙式作案的基本特点。二、成因分析(一)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偏低,给不法分子虚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二)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纳税人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巨额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提现走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三)随着《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外贸企业户数增长过猛,部分企业合法经营意识不强,急于打开市场和创汇,加上主管部门监控不力,不法分子借机骗税。(四)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不能实现即时共享。(五)税收管理仍有漏洞。一是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够到位,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手段来骗税。二是税收日常监管不够到位,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未能动态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纳税评估效果不够明显,不能及时发现骗税的蛛丝马迹,特别是目前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虽经层层把关,但有的只局限于案头审计,特别是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使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三是“金税工程”尚未覆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四是“两小票”经营业务往往是现金交易,又涉及到千家万户,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滞后。六是出口货物的生产与出口、征税与退税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上也为骗税提供了方便。治理对策(一)税务机关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切实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堵塞骗税漏洞。二是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效率和准确性。三是在加强“就单审单”日常案头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严密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深查透。四是应将“金税工程”覆盖到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在使用此类发票的企业推行使用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二)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打击骗税行为。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税务、财政、海关、外汇等部门和出口企业。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塞骗税漏洞。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积极主动会同税务等部门探索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监管的新形式、新办法;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出口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退税。同时各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执法体系,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海关应保证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真实性;税务部门主管征税机关应保证货物的完税和专用发票、税票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应对退税企业提供的退税法定凭证与其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三)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加大对出口退税管理的科技投入,拓展和整合“金关”、“金税”工程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的工作效率和预防骗税的能力。
导语: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形成和在中国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常见于经济形势、市场状况、财务安排、生产运营等诸多方面。
(一)提高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意识,积极预防管理风险
防范出口退税管理风险,主要是防范出口骗税风险。首要的是提高出口退税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出口退税风险危害性和加强风险防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评估工作,防范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并把开展出口退税风险防范、预警分析、核查评估写进了《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国税部门要在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的同时,开展出口退税风险防范教育,使税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风险的危害性,认真做好出口退税风险防范、预警分析、核查评估。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确保政策允许、程序合规、行为合法,杜绝不法行为,向着合法经营、严守税法、健康发展的路子前进。
(二)进一步完善退税政策法规,提升法规层次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前零散发布的出口退税法规进行梳理整合,归类形成了《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又进行了修订。近两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又增加了一些出口劳务退免税的政策规定。这些法规有许多不全面、不完善之处。有些政策明确度不够,难以操作,在执行时困惑不解。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上进一步整合、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法规,提升法规层次。国家税务总局应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方式,制定比较全面、系统、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与退税相关的部门和企业提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有效规范出口退税管理行为。
(三)完善增值税管理制度,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
增值税管理制度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根基。只有完善增值税管理制度,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加强增值税征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出口退税风险。一是规范增值税优惠制度。取消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的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需扶持给予增值税减免的,应采用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政策措施,如实行先征后返等。二是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统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彻底解决收购农产品等进项抵扣难以控制和管理的问题,遏制骗取进项税抵扣情况的发生。三是完善增值税及专用发票管理。提高增值税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改革出口退税管理机制,防范退税管理风险
改革传统的就单审单、就票审票的管理方式,以计算机自动比对替代人工审核,把工作重点转到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上来,强化反骗税监测分析工作。一是全面实施计算机自动比对审核。明确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实行自核自报及其法律责任,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由计算机比对审核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货物运单等相关信息。二是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建立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团队,优化预警监控运作流程,完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快速识别出口退税风险点和监控点,形成总局、省、市、县四级监控网络。三是实行专业化管理。开展出口退税风险应对,对较低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纳税服务部门督导企业自查和整改;对较高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退税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通过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分析、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退税评估;对高风险的出口企业,交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五)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出口退税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出口与购进业务是否真实来进行审核判断。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才能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而这些信息需要海关、外管、商务、商检、货代、承运等部门提供,也就是说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助,否则难以完成。为此,应从国家和省级层面上健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一是应明确各部门的配合职责。海关提高出口商品查验率,严厉查处空箱闯关、虚假出口、虚假报关、买单做业等违法行为,并及时准确的为税务部门提供结关信息;外管和银行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收结汇管理,严厉打击并向税务部门通报不正常收结汇行为;商务部门要严密关注外贸出口发展动向,加强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并适时向税务部门通报企业备案及出口动向情况;报关行、货代、承运单位及时、真实、准确的向海关、税务部门提供货物装运情况及单证信息;海关、商务、外管等部门在做好对出口企业监管的同时,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二是应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注册登记信息、报关出口信息、货物装运信息、收汇结汇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违规查处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三是应建立规范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分析相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深化征退一体化管理,推行?四位一体?的互动管理机制
市、县(区)国税局应通过完善并坚持退税审核、预警分析、核查评估、函调管理和征税与退税管理、分析评估、稽查相结合的出口退税?四位一体?的互动管理机制,堵塞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漏洞,严厉打击偷骗税不法行为。征收、管理、退税、稽查等部门要通过及时互通信息,衔接征退税管理,使退税预警分析、评估与检查制度化、经常化。退税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退税审核、预警分析及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偷骗税嫌疑与线索,要及时通报给管理部门由其进行调查核实或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稽查部门在接到征管和退税管理部门提请检查的要求和移交的`案件时,要迅速安排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向主管局和退税管理部门反馈,以便相互协调改进。
(七)建立科学严密的信息监控网络,完善出口退税预警分析系统
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业务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商务、货物运输等各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因而还无法充分运用税务部门征退税、海关查验结关、外管收汇、银行结汇、承运装货、商检验货等信息来对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退税情况进行综合监控,以致有的企业利用假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虚假备案单证和个别税务部门的虚假复函来骗取出口退税。就国税部门而言,目前使用的税收征退税管理系统有金税三期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稽核协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这些系统既有不完善之处,又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应用。为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大连龙图公司开发了?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系统?,该系统从运用的情况看,还不太理想,既未能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货物函调系统、防伪税控稽核协查系统进行全面顺畅的对接,又没能实现重点突出、疑点准确、分析确切的预警分析,而且可操作性、实用性不佳。
为此,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实行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商检、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出口退税电子执法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结关信息、货运信息、收结汇信息、专用发票开具与认证稽核信息、专用税票信息、征退税信息),适时准确互换信息。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信息传输系统、出口退税预警分析评估系统,与外部相关部门联网,信息共享,构建高度统一、功能强大相互融通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打破地区、部门和各信息管理系统间信息不融通、征退税信息不畅的状况,实施征、退税和外部信息的自动比对、提示和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促进日常监控管理,有效防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