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九条 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众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家实验室再次进行复检。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并颁发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品安全监管码码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申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公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九)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进货日期等内容;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保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
第四十条 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信息以及实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二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销售日期等内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下列事项:
(一)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和经营者名称及其****。
第四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对所作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场所和展销会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安全食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因本市场经营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运输食品的,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运输工具,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十二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对书信都不陌生吧,书信是写给具体收信人的私人通信。书信要怎么写才能发它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11、保证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生产行为,保证在种植过程中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才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流入市场。
2、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不超剂量使用投入品,坚决不适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
3、建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记录,按要求健全和保存好种植生产档案。
4、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做的决定。
5、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样品来源等准确信息,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6、因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严格按照国家食安委等九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规定进行生产。
8、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0xx年x月x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2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20xx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3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4一、主动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收购贩运备案。个人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符合规定,并定期体检。
二、不经营、不运输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转让、不伪造、不变造检疫证明。
三、不经营和不乱抛弃病死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动物运载工具装前卸后严格冲.洗消毒,垫料、粪便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主动建立动物购销台帐,详实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七、运输途中绝不非法注水,不喂食非法添加物质和违著药物。
八、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5为给消费者提供优质、营养、安全的农产品,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将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为此,我们向社会和各级监管部门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认真实施国家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产地环境管理,自觉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不断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管控,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或进货检查验收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保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召回销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探索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自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承诺单位:
负责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6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生产者和经营者作出如下承诺:
共同承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城实守信,不搞欺诈作假行为;
三、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若出现违法行为,愿意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农产品生产者承诺
一、制定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农产品采收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建立完整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
三、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蔬菜、水果采收时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保证上市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不超标。
四、一定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五、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承诺
一、严格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实行进销台帐记录;
二、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把好进货质量关;
三、不经营国家规定禁售的农业投入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
四、向购买者介绍科学、合理、安全的使用知识;
五、承担由自身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7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是我们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校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坚持师生人身健康安全高于一切,遵循“产品即为人品,安全就是生命”的餐饮经营理念,牢固树立学校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始终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
二、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开办餐饮业,并取得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执业。从业人员取得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严格把好原材料采购验收关、索票索证关,建立购进、销售的可追溯制度;严格把好从业人员健康关,做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明;严格把好餐具用具消毒关,确保餐饮环境布局合理、卫生消毒设施齐全。
五、严格做到:原料不合格不入库、不制作,食品不合格不上桌。食品制作过程中,禁止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加工经营的餐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六、严禁制售冷荤凉菜、扁豆、豆角、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织纹螺;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七、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争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承诺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写作上,承诺书有一定的书写规范。怎么写承诺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欢迎大家分享。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20xx年月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市消费者利益所在!
信誉市企业永续发展的根基,是诚信经营凝结的宝贵财富,是消费者给予我们的无上荣誉!
为推动绥芬河工业出口工业产品质量进步,弘扬绥芬河工业产品信誉形象,赢得全球消费者的满意和信赖。
我们郑重承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诚信经营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理念和行为准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责任。坚决抵制以次充好、虚假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坚持不懈地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改进,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
面向经济全球化发展环境,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质量标准,为全球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自觉接受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监督,支持行业自律管理,将履行质量承诺、追求质量诚信作为企业发展不懈追求的目标。
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4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生产者和经营者作出如下承诺:
共同承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城实守信,不搞欺诈作假行为;
三、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若出现违法行为,愿意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农产品生产者承诺
一、制定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农产品采收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建立完整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
三、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蔬菜、水果采收时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保证上市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不超标。
四、一定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五、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承诺
一、严格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实行进销台帐记录;
二、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把好进货质量关;
三、不经营国家规定禁售的农业投入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
四、向购买者介绍科学、合理、安全的使用知识;
五、承担由自身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5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保证生产出的粮食符合质量安全,特向社会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粮食生产中,特别是水稻病虫害防治中不施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2、在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部规定的高毒农药替代品种和一系列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积极使用对生态环境友好,无污染的生物农药,尽可能地减少农药残留,提高粮食品质。
3、若不履行上述承诺,造成后果,我本人(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6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作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2、积极按国家规定要求,禁止无证生产或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产品。
3、提高企业自我检测能力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4、坚决禁用不合格原料、辅料加工产品,不无证生产,
5、决不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6、决不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决不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质量保险等标志。
7、坚决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购、产、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日期、检测台帐,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标准、计量、质量等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的行为准则,欢迎全体员工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举报电话:),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本企业承担其一切法律和民事责任(全责)。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留存公布,一份由质监部门存档。
企业盖章:
承诺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7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
一、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三、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五、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8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保证生产出的粮食符合质量安全,特向社会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粮食生产中,特别是水稻病虫害防治中不施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2、在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部规定的高毒农药替代品种和一系列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积极使用对生态环境友好,无污染的生物农药,尽可能地减少农药残留,提高粮食品质。
3、若不履行上述承诺,造成后果,我本人(单位)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9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0一、主动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收购贩运备案。个人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符合规定,并定期体检。
二、不经营、不运输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转让、不伪造、不变造检疫证明。
三、不经营和不乱抛弃病死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动物运载工具装前卸后严格冲.洗消毒,垫料、粪便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主动建立动物购销台帐,详实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七、运输途中绝不非法注水,不喂食非法添加物质和违著药物。
八、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1为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本企业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等持续保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15天内向质监沣东新城分局申报。
三、本企业严格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各项指标和相应规定的要求,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四、本企业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检验员定期培训;做好并保管好检验记录。
五、本企业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污染,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库房保持整洁干净;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上岗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并进行定期培训。
六、本企业承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添加剂使用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项制度,并如实记录制度的`运行情况。
七、本企业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添加剂应符合
国家标准规定;原辅材料进厂要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级的原料生产加工。
八、本企业的产品标签内容真实、清晰,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标注,不利用产品标签欺诈、误导消费者。
九、本承诺在企业显著位置张贴,使广大员工众所周知。
承诺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2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
3、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畜禽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
4、一定健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一定对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5、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6、因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3为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铵等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
2、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3、按照平衡施肥的原则,以有机肥为主,重施基肥,少施、早施追肥。对于一次性收货的叶菜类蔬菜,保证在收获前20天禁止施用化学氮肥。
4、保证在食用菌生产中只使用已登记的40%噻菌灵可湿性粉剂、4.3%高氟氯氰〃加阿维乳油等农药,杜绝在食用菌采后保鲜中使用护色剂、荧光增白剂等违禁添加剂。
5、建立蔬菜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蔬菜各生育期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6、确保蔬菜合格上市交易。如不按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字:
年月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4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我公司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资质。
三、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四、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格原料进厂查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出厂产品的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保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六、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建立和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帐,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七、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自律,保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全面、真实、可靠;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八、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查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九、保证当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接受群众、媒体和质监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5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向社会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坚持以质量取胜,坚持以信誉取胜,争创优质水产品。
二、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养殖要求组织生产,决不使用国家禁用药品和无公害生产禁用药品,如:五氯酚钠、喹乙醇、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甲脒、氟氯氰菊酯、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那斯、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速达肥、乙烯雌酚、阿伏帕星。
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决不使人用药品。
四、自觉接受农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公共媒体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
若违反本承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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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