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政策规定
绿色通道政策规定,只要整车合法载运生鲜农产品,该车就可以享受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但是不同车型的绿色通道的通行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就来看看绿色通道政策规定。
绿色通道政策规定1为保障“菜篮子”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200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为统一查验要求、方便现场操作、减少执法争议,《通知》对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属于免费品种范围。鲜活农产品必须在属于免费的品种范围里面,《通知》明确列明了可享受免费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和新鲜的肉蛋奶等大类中的128个具体品种或类别,这些品种基本满足了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
二是符合整车装载的要求。这个“整车装载”是怎么一个界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三是符合合法装载运输的要求。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哪些产品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新鲜的肉、蛋、奶等。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绿色通道政策规定2依据我国相关的.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如果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驶绿色通道,享受运输鲜活农产品在高速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并且在全国范围内的收费公路基本上都是有绿色通道的。
下面是2022年绿通车最新的免费标准:
1、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是新鲜没加工易保存的农产品,譬如土豆、蛋奶制品、冻肉等;
2、能够合法装载,能与非鲜农产品混装但是并没有与非鲜农产品混装的行为,并且绿通农产品的装载量要占货车核定载量的80%以上;
3、驾驶员必须要有有效期内的营运证;
4、农产品必须是鲜活的,经过深加工后或者腐烂的农产品都不可以享受绿通的优惠;
5、存在假冒、违法超载超速运输的车辆或者拒绝接受查验是否为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都是一样不可以享受绿通政策优惠的;
6、对于在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超过三次或者是假冒装载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一年内同样不能享受绿通优惠。
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绿通车辆,能否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针对各地在动态称重时可能出现的误差,为减少现场争议,避免收费站拥堵,2019年12月17日,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规定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10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但这并不代表货车超限5%以内属于合法行为。
货车驾驶人作为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在驾驶货车上路行驶时,应当合法装载,并主动接受超限超载检查。
绿色通道政策规定32022年绿通新规定:
只要整车合法载运生鲜农产品,就可以享受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但不同车型的绿色通道的通行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最低重量为车辆载重的80%,否则将收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
高速公路绿通的标准重量限制,是根据车辆肇事者上的重量限制来确定的,一般是行驶证上标注的重量限制的80%以上,不允许超载。另外,车辆内的产品必须是新鲜的农产品,包括新鲜的蔬菜、新鲜的水果、新鲜的水产品以及新鲜的肉类、鸡蛋、牛奶等食品。
如果载货重量超过行驶证载货重量总和的,为非法超载车辆。对于这类车辆来说,不仅享受不到国家高速绿色通道的自由政策,还会受到交警的处罚,这对驾驶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日常驾驶中一定要多加注意。
另外,如果驾驶人想在高速公路使用绿通,需是要提前预约。驾驶人可以在网上或现场预约。如果在网上预约,预约之后的24小时内,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就是免费的。如果是现场预约,可能需要先缴纳相应的费用,之后再申请退款,是比较麻烦的。
小货车取消营运证后高速“绿色通道”还免费吗?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农业用地的有关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的总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第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第五条 地级(含地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第六条 列入成本调查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果、林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具体品种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
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农产品,必须开展成本调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产品中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宗产品,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第七条 成本调查对象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销售、加工等活动的一般农户、农村专业户、国有和集体农(林、养殖)场等以农副产品为生产经营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选取成本调查对象的原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对象。成本调查对象一经确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家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单位(户)”证书。第八条 成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以定点调查农户(场)逐日逐项登记投入产出情况为基础,以一次性调查和专项调查为补充,由县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原始成本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按工作程序逐级报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第九条 成本调查的品种目录、调查表式、指标涵义、调查计算方法和计算机汇总编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修订。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成本调查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提高成本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科学性。第十一条 成本数据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审核、汇总上报三个环节。
(一)登记。调查对象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式,对每一调查品种生产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登记的费用,要随时、如实记录,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
(二)审核。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必须根据调查制度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认真审核、逐项检查。未经审核的成本调查资料,不得向上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如发现资料来源或数据计算有误,改正前必须征询调查对象和数据报送单位的意见。
(三)汇总、上报。成本调查资料经审核后,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资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调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
(三)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