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农村信用社分社,属于有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得分支机构,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得第三人。参照: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