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有哪些?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6: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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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北京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有哪些?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①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加计抵减的话:

加计抵减额只填写附表四第二部分,主表不单独体现(主表19栏在计算税款时自动减去加计抵减额,也就是附表四第5列)~

其中,附表四第2列为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即附表二12行税额*10%或15%,无论本期是否抵减均需填写);5列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本表第6行第4列与主表11-18行中的较小值,抵减不完会结转到下期本表的第一列“期初余额”)。

如您本期有进项税额转出,且转出对应的进项已计提过加计抵减额,则对应的加计抵减调减额也要填写在3列的""本期调减额;

②农产品加计扣除:符合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业务需要将加计扣除部分手工填写到附表二8a“税额”栏次,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即:当期生产领用金额×1%)注:上述公式核定征收扣除率的除外。

一、正文回答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般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相关法律。

二、分析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什么?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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