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6: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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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入股,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用好国家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在这里将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项政策统计一下,以供大家在发展合作社时做个参考: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 产业政策倾斜

主要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项目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在科技、人才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三、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四、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6月24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主要精神包括: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答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明确享受该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合作社与农户合作协议一

 甲方:

 乙方:

 一、根据国家对农政策的转变,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制定农户加入合作社与本社的有关协议。

 二、本社以服务本社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国家对农补贴政策的'变化,本社成员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自由种植或交入合作社托管种植。国家补贴部分,原对农户补贴不变,新增部分根据种植的责任主体来进行分配。若本社成员自己种植,新增补贴部分由合作社留存,若交入合作社托管种植,新增补贴部分由本社成员所有。

 五、合作社首先照顾本社成员,在本社经办的实体入股、用工、收购、销售农副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本社成员有优先权。

 六、合作社将给每个合作社成员办理帐号,本社成员将成员自己种植的面积或托管的面积有义务报入本合作社,便于建立本社成员的档案,本社根据成员的档案将成员应得的受益直接存入本社成员的帐户。

 七、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本社在土地流转享有优先权。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作社与农户合作协议二

 甲方: 合作社

 乙方:

 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养殖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养殖龙虾买卖协议。

 1、乙方负责对龙虾养殖,甲方负责对龙虾养殖技术指导。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购要求向甲方承诺龙虾养殖的面为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龙虾 公斤。

 3、乙方养殖的龙虾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负责包销。

 4、甲方应搞好养殖龙虾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乙方科学养殖,提高龙虾的产量和质量。

 5、甲方向乙方提供种虾,第一次种虾下种时全面消毒,农户开工时技术全面指导生产规划,农户一次性按每亩 元交给合作社。

 6、下种以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消毒水、饲料,应该批发价格供应。

 7、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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