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都有那几个国家是农业大国?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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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

欧盟都有那几个国家是农业大国?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国外产品的特点

美国颁布了新农业法,大幅度提高了对农业的补贴,完成了新一轮的农业政策调整。之后,欧盟又对共同农业政策《2000年议程》进行中期审议,在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政策调整。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利用WTO规则,抓紧完善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

一、美国、欧盟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及特点

(一)美国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对农业实行巨额补贴,实施对农业的有效干预。不同时期对农业干预的侧重点不同,有重点解决生产过剩危机的,有重点提高农场主收入的,有重点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今年5月13日颁布的新农业法,则以为农场主“提供可靠的收入安全网”为主要目标,在农产品补贴、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信贷、食品营养、农村发展、科研和技术推广、林业发展、能源发展、作物保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措施。其中关于建立农场主收入安全网的条款,即“农产品补贴”条款,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美国新农业法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补贴水平。据美国农业部测算,新农业法规定,今后10年(2002年至2011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1996年农业法增加约830亿美元。2002-2007年6年间,按1996年农业法,法定农业补贴为666亿美元,2002年农业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519亿美元,6年总计达1185亿美元。(见附表1)。

二是调整补贴方式。通过“销售贷款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三道保护线,对种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油料的农场主提供收入补贴,构成严密的收入安全保护网。“反周期补贴”是这次新增加的一种补贴方式,其实质是提高农产品的目标价格水平,降低农场主的生产成本,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三是扩大补贴范围。除了继续对大米、小麦、玉米、高粱、大麦、棉花等农产品进行补贴外,又把大豆、油料、花生等产品纳入“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范围;把花生、羊毛、蜂蜜、杂豆等产品纳入“销售贷款补贴”范围;把水果、蔬菜等农产品也纳入了补贴范围。此外,对乳制品、食糖等的生产者继续提供价格、贷款补贴和进口保护。这在美国农业政策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四是补贴分配相对集中。由于补贴与农产品的面积和产量挂钩,巨额补贴将主要流向少数大规模农场。美国农业部估计,按新农业法的补贴方式,目前30%的大农场将获得70%的补贴,这将有利于提高大农场的规模和竞争力。

(二)欧盟

在美国颁布新农业法之后,欧盟也对共同农业政策《2000年议程》进行中期审议。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政策调整的重点有三个:一是突出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动物福利,宏观上将有助于构筑新的贸易技术壁垒。二是减少与产量挂钩的补贴。三是减少对大中型农场的直接补贴,提高对农村发展的支持水平。

欧盟农业支持政策主要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价格支持。政府事先确定保护价格,分干预价格和目标价格两种,当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由政府按干预价格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直接向农民支付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这种支持保护方式,属于WTO协议规定需要逐步削减的黄箱政策。

二是收入直接补贴。分两大类:一类是不挂钩的收入补贴,一类是挂钩的收入补贴(按中期审议方案,这类补贴将逐步减少)。两类补贴都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为基础确定补贴水平,但前者以历史基期为基础,一经确定,不再与当前生产挂钩,属“绿箱”政策;后者则仍然与当前的生产挂钩,但计算中的单产不是单个农场的实际单产,而是一个地区的平均单产,属“蓝箱”政策。

三是对农业的公共服务。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为农业发展提供的各种服务性支出,包括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民培训、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市场服务和基础设施服务等。一些国家还设有农业灾害救助、结构调整援助、生态环境补贴、休耕和贫困地区支持补贴项目。

四是信贷和税收支持。信贷支持是通过政策性的农业金融机构发放低息贷款,鼓励农户增加农业投入。也有一些国家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单独设面向农业的税种,并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上给农产品和农民以优惠。如在所得税政策上,包括增加农产品的成本分摊,允许将生产费用一次性从税基中全部扣除,允许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作为长期资本收益,农民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免;在增值税政策上,采取免税、适用特别税率和按比例税率纳税等多种优惠措施。

五是贸易促进。包括采取传统的关税措施控制进口;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进口;实行出口补贴和出口信贷,降低农产品出口价格;采取营销宣传、信息服务、贸易服务以及技术、食品援助等手段,扶持行业团体、协会,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促使对方降低关税,开放市场等。

六是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产品在备耕、种植、管理和销售四个阶段进行保险,与农民分担风险。农业保险的基本形式有补给保险机构和补给投保农民两种,无论是采取暗补或明补方式,都起到了有效化解农业风险的作用。

(三)欧美农业支持政策的特点

一是依市场变化调整补贴方向。当前欧美农业支持政策出现两种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调整支持方向,二是加大支持力度。美国增加“黄箱”支出,加大了价格补贴,直接扭曲农产品价格,目的是扩大出口,占领国际农产品市场。欧盟着重提高农产品质量,改善环境,目的之一是加强“绿色壁垒”,增大国外农产品进口的难度。

二是以立法形式确定支持政策。在欧美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而不是政府发布政令。法律法规对政策目标、预算安排、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有关农业立法每隔一定时间调整(如美国是5-6年)。这一做法保证了农业支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公开性,也规范了项目管理。

三是支持政策项目化,项目管理法制化。所有的支持政策都细化到具体项目,由政策到法规,由法规到项目,由项目到资金。所谓落实政策,就是落实资金项目。项目管理是公开透明的,美国新农业法400多页,其中90%以上都是对项目计划的详细分类和具体描述,包括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申请程序、实施过程监控等。

四是有比较完善的政策执行主体。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是实施联邦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的执行部门,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该公司可以向农民收购农产品,也可以直接支付农民直接补贴。近几年,农产品信贷公司年净支出达300亿美元以上,其中包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风险管理与作物保险、产品营销贷款、紧急灾害救助、环境保护与长期休耕、市场贸易促销与拓展以及与农民相关的社会福利措施等。补贴也是到位的,多年来,美国农业部没有收到一例农民关于补贴操作不当的投诉。

一、共性特点概览

1标准种类繁多、要求较为具体,涉及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最大兽药残留物允许含量和最大杀虫剂残留物允许含量等要求,以及特殊的具体规定,如海洋和淡水鱼及鱼产品的有关标准、新鲜水果和蔬菜及加工水果和蔬菜的有关规定、有机产品和转基因产品的有关标准、可可产品和巧克力产品的有关标准,甚至还包括农产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制度,农产品取样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标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2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大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在制定的开始,就注重与国际接轨,注重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的标准,如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国际有机运动联盟的有机食品标准等,一开始就融入到国际标准行列和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同时又结合本国或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

3标准系统化、法律化。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生产领域到加工,到贸易(从农场到餐桌)等都具有内在的制约和连带关系,标准较为完善;不同的领域或部门都尽量做到各自所推行的标准不存在明显的冲突。二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尽量赋予法律的内涵和给予法律的保证,技术要求与法律权威结合在一起。

4充分发挥农产品标准权威管理机构的职能,即:一方面积极处理和协调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沟通农产品标准制定、检测等不同的管理机构、监督、检测和监测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与各种政府职能机构的分工合作(或隶属于某个政府部门),广泛吸收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参与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同时,对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就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和关键技术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和培训,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展开。

5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标准化工作有的是以政府为主,有的是以行业或企业为主体。在我国,农业标准化的主体还是以政府或准政府组织为多数。因为像农业部门生产者非常分散,如果依靠农户自身解决产品的标准化,根本不可能。特别是对标难化工作的启动来说,政府主导有着独特的优势,政府权力的强制性可以化解许多围绕标准化工作产生的成本,这也是政府推动模式在许多地区取得成功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标准化都依靠政府来做,根据农产品的质量可控制的强弱,政府作用也可增强或减弱。

二、美国与欧盟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比较

1欧盟及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强,因而其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高,法规较严,尤其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更是让一般国家望尘莫及,当然也包括美国在内。如对肉食品,不但要求检查农药残留量,还要检查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另外欧盟还有指令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以及容器和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此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严格的技术标准,可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执行。

2美国和欧盟等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等标准时,都将其与食品安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如美国特别强调,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必须达到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以及环保的目的。美国的食品安全已成体系,它以强有力的、灵活和科学的联邦和州的法律为基础,同时也赋予食品行业必要的食品质量控制权利。政府各有关机构和食品生产等部门基本上能做到有效的配合与协作。同时,美国食品安全体系重视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和预防,即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都考虑了风险,并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欧盟委员会也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已有的食品、农产品以及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基础上,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在2001年底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食品管理机构,并希望使其在2002年开始行使职能。可以说,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则更注重对农畜产品和新型食品质量的要求。

不管美国还是欧盟,都力求通过专门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信息以及风险交流,提供科学指导和法规制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及时而有效的监控和预防。比较起来,美国在这方面似乎更成熟、更有基础。

3从检测体系看,美国做了更多的工作。单联邦谷物检测系统,就包含样本检测和监督系统,主观检测和评价系统,市场监控和早期预警计划等,可谓机构组织严密,手段先进。农业部负责的畜禽产品检测体系也在1996年对检测程序进行了更新,从注霓危害后的跟踪检测转为对肉类和禽类产品受污染的预防,实现食品安全预防现代化。欧盟也非常重视对农产品尤其是畜产品的分析与检测,同美国一样,强调生产企业利用HACCP来监督和控制生产操作过程。然而,2000年以来出现的疯牛病和二恶英等事件,说明欧盟现行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对采自众多信息渠道的信息缺乏统一协调和有效分析。

4美国与欧盟都十分关注有机食品的发展。1991年欧盟有关有机农业的规则正式颁布,即欧盟有机农业条例2092/9l。之后,该标准不断得到修改、补充和完善。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有机产品的标识。美国在1990年就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法案,1992年成立国家有机食品标准委员会31997年美农业部制定了有机规章提案。1999年有机贸易协会发表美国民间有机标准。2000年底,美国农业部确定了美国的有机农业标准。不同之处是欧盟有机农业标准更多隐含着对农村环境的关注,其发展和管理显得更成熟,对全球的影响也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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