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蔬菜生产是保障市场稳定供应的基础。在优势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加强菜地基础设施建设,着重品种选育、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关键环节,加大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健全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进一步加大蔬菜品种选育力度,促进现代生物技术和常规技术有机结合,加强种质资源创新,改进育种方法,培育一批优质、抗病、高产、抗逆性强的蔬菜优良品种,以提升国内优势品种,替代部分进口品种。重点培育适合设施栽培的耐低温弱光、抗病、优质的黄瓜、番茄、辣椒、茄子、西甜瓜等专用品种,适宜春、夏、秋等不同季节露地栽培的白菜、萝卜、结球甘蓝、菠菜等系列品种,适合出口、加工的番茄、胡萝卜、洋葱等专用品种,适应不同市场和饮食文化需求的芥菜、莲藕、食用菌等特色蔬菜品种。支持科研单位与种子企业紧密结合,推进育繁推一体化。
按照良种良法相配套的原则,加快栽培技术集成创新步伐,推出一批安全优质、省工节本、增产增效的实用栽培技术,重点研究连作障碍治理技术,制定适合不同生态区、不同栽培方式的技术模式,在菜地土壤次生盐渍化、酸化治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研究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掌握根结线虫、粉虱、韭蛆、番茄黄化曲叶病毒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蔬菜病虫害发生规律,集成安全、有效的防控措施;研究轻简栽培技术,开发土地耕整、精量播种、水肥一体、设施环境调控等设施设备,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全方位增强科技对蔬菜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的原则,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适当规划新建一批高标准高起点的生产基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加强以水利设施和温室、大棚为重点的菜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机耕道、电网配套,增加低毒、低残留、高效及生物农药施用比例,增施有机肥,逐步建成能排能灌、土壤肥沃、通行便利、抗灾能力较强的高产稳产蔬菜生产基地,切实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露地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加强高标准的生产基地建设,改善蔬菜生产条件。主要完善灌排设施,灌排渠沟网络分设,泵房和田间贮水池齐全,根据条件和可能,推进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同时,建设路面硬化的田间主干道和支道,配备生产用电设施,配套农资、农机具库房及田头贮肥(沼液)池或堆肥场。
设施蔬菜产业重点县要通过建设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北方)、钢架大棚(南方),提高蔬菜持续均衡生产能力。灌溉系统尽可能采用管道输水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配备田间贮水池和排灌泵房,完善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水肥一体化设施。完善田间道路、供电及其它设施。
在搞好菜地灌排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水源及配套渠道等工程建设,提高灌排保障能力。在灌溉设施配套较差的地区,加强小微型灌溉工程或配套设施建设,配备小型抗旱应急机具,提高抗旱保收能力;在水资源紧缺地区,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和雨洪集蓄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源保障能力;在降雨较多较集中的蔬菜生产区域,加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提高抗洪排涝能力。
第四节 加大田头预冷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把田头预冷等商品化处理设施作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主要内容之一,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提高蔬菜商品质量、减少损耗。在外销量较大的产地和大中城市郊区,按菜地面积和商品化处理需求,配置相应的预冷设施、整理分级车间、冷藏库,以及清洗、分级、包装等设备,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扩大销售半径,增强市场调剂能力。 蔬菜产销批发市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要在现有基础上,统筹考虑城市人口、蔬菜基地规模、交通区位、物流走向,加快完善以大型销地批发市场为中心,产地蔬菜批发市场为依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保障蔬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在蔬菜优势区域核心生产基地根据需要新建和改造一批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在大中城市规划布局一批与产地市场相衔接的大型销地批发市场,在交通物流结点规划布局一批集散型批发市场,重点建设冷藏保鲜、加工配送、电子结算、信息与追溯平台、质量安全检测、交易厅棚和废弃物处理等流通基础设施,建成灵敏、安全、规范、高效的蔬菜物流和信息平台。
第二节 增加城市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等零售网点
全面推进农贸市场、社区菜店基础设施、管理等方面升级改造,重点建设交易厅(棚)、档口、追溯平台、给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城乡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改造或建设一批公益性农贸市场,在居民社区配建或改造一批公益性社区菜店和标准化菜市场,增加零售网点,降低零售环节经营成本,稳定蔬菜价格。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规范发展早市、晚市和周末农贸市场,为流动菜贩、直销菜农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居民购买。 大中城市根据本地消费需求,主动与优势产区加强协作,建立蔬菜供应保障基地。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零售客户建立直接购销关系,开展对团体、超市配送服务;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超对接”。着力扩大对接规模,力争“十二五”末,经超市销售的蔬菜比例提高至30%。另外,要进一步引进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
协调食品加工企业与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上市旺季进行深加工,制成腌制蔬菜、脱水蔬菜、速冻蔬菜与保鲜蔬菜等,缓解集中上市压力,增加蔬菜附加值,特别是出现蔬菜“卖难”时尽可能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 主要通过协调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一是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在种子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村沼气、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冷链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等专项投资中,加大对蔬菜产业投入力度。二是财政资金,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区)建设、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农业行业科研专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专项资金,对蔬菜产业予以支持。现有资金渠道要根据蔬菜产业发展的新要求,优化投资结构,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关键性问题。
根据资金可能,积极研究开辟新的支持渠道,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资金,按照以地方、企业、农民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支持非城市郊区的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种苗繁育和田头预冷等降低损耗、提高产量和质量急需的基础设施,在安排上向为大城市保障供应贡献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重点建设海南、广西、云南、四川南菜北运基地等。 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改善蔬菜产业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将蔬菜生产基地和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政府对公益性较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给予补贴和政策扶持,适时回收部分市场产权和经营权,由政府主导建设管理部分重要菜市场,掌握调控菜价的主动权。支持在居民区建立蔬菜直销点。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在蔬菜生产上尽快建立自然风险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
——落实支持性价格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蔬菜冷链设施的冷库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划实施。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编制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编制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确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按行政区划重点县布局
附表:1. 36个大城市名单(略)
2. 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略)
附图:1. 蔬菜播种面积、产量、人均占有量图(略)
2. 蔬菜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图(略)
有机蔬菜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1、有机蔬菜也叫生态蔬菜,有机蔬菜是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除草剂和生长调节剂等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且经过有机认证机构鉴定认可,并颁发有机证书的蔬菜产品。
2、有机蔬菜生产是建立在现代生物学、生态学基础上,应用现代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栽培技术生产蔬菜的一种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