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承包合同上是否有写明。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属物首先要按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当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发包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2、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3、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4、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5、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众所周知,地租在我国有着很长的历史,根据字面意思是土地的所有人凭借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而从土地使用者身上获取产品的一种方式。在古时候土地私有制的方式下,地租是当时非常常见的制度,其中古时候的地租主要分为实物、劳役以及货币三种地租方式。其中实物地租高明在可以让劳作者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从而地主获得更多的产品,因此实物地租是优于劳役地租的制度。
首先,实物地租是通过改进劳役地租而形成的。地租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地主进行经济剥削的方式,其中实物地租是在劳役地租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劳役地租在古代也被称为力租,主要是将土地分为份地和自营地两个部分,地主将一部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收成物归农民所有,另外一部分土地经营权归地主所有,农民无偿为地主劳作,产品归地主所有。实物地租则是将土地全部都租给农民耕作,而地主拥有占用农民剩余劳动产品的权利。
然后,实物地租方式下可以得到的产品种类和数量更多,因此是更优的地租方式。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不同的是土地不再划分自营和份地,而是全部土地都租佃出去,让劳作者无偿给自己耕种,这时候劳作者虽然不用在地主的监督以及安排下进行劳作,使得劳作者可以有效支配自己整个家庭的全部劳动时间,也就是所谓的剩余劳动得到自由支配。其次,在形式上除了农产品之外,也包括了其他家庭手工业产品上,因此实物地租可以提高其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生产的发展,其次还可以让地主从劳动者身上榨取更多的产品,因此是优于劳役地租的地租方式。
最后,虽然实物地租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很优秀,但是也是有缺点的,在实物地租的形式下经常会因为地租的数量过大导致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从而导致农户劳动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