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算不算绿通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9 14:45:41
字号:

玉米算在绿色通道里。

玉米算不算绿通

绿色通道指的是国家交通部门为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实行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标识样式统一、设置规范的“绿色通道”标识,可以极大方便驾驶人员正确选择行驶路线,运输鸡鱼肉蛋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通过该路段,降低收费标准或不收费,正常情况下不予拦车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重视“绿色通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国家绿通车免费标准

拉红枣可以走绿通,红枣是运输绿色通道的产品。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

(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百度百科-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1、装载的货物新鲜没加工易保存,如土豆、冻肉等。

2、能够合法装载,并且绿通农产品的装载量占货车核定载量的80%以上。

3、驾驶员有有效期内的营运证。

4、农产品必须是鲜活的,经过深加工后或者腐烂的农产品不可以。

5、存在假冒、违法超载超速车辆或拒绝受查验是否为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都是一样不可以的。

6、对于在一年内混装不符规定的农产品超过三次或者假冒装载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在一年内不能享受优惠。根据“绿色通道”政策内容: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所以对于绿色通道车辆的免费标准是:对于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免费通行。绿色通道高速免费标准如下:

(一)对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属于免费品种范围:货物必须新鲜没加工易保存才行,例如冻肉、土豆、加工肉、蛋奶制品等能免费。

2 符合整车装载的要求: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3 符合合法装载运输的要求: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注意事项:

①要携带行车证原件,否则无法确定核定载质量或行驶证过期的车辆属于不合格绿通车辆,无法享受绿通免费政策。

②运输的农产品必须是鲜活的,经过深加工后或者腐烂的农产品都不可以享受绿通的优惠。对于在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超过三次或者是假冒装载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一年内同样不能享受绿通优惠。

③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在取消营运证后高速“绿色通道”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减免政策。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绿通车辆,虽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属于合法行为。应当合法装载,并主动接受超限超载检查。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news/1_622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