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业局的内设机构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9 13: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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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农场管理科)

岳阳市农业局的内设机构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主任:陈绍祥

2、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字材料;承担宣传、信访、统计、保密、接待、提案议案办理、信息化建设、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农业抗灾、救灾等有关协调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协调处理农场改革的遗留问题;负责处理农场改革后的信访工作;负责市农垦系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申报农垦系统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发展计划与财务科(外经外贸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张景健

2、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建议,编报项目资金方案,并配合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招商引资、引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工作;拟订外资利用规划和创汇农业规划;研究分析外国农业发展动态,提出发展农业的对策;参与管理我市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农业组织、机构有关农业方面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三、政策法规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陈德华

2、主要职责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组织农业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推进农业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普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冯盛华

2、主要职责

拟订农业科技、农民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五、经济作物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晏云华

2、主要职责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指导经济作物大面生产;指导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产业化和产品加工工作;承担主导品种的筛选试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六、粮油作物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陈日光

2、主要职责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指导粮油作物产业化、新产品开发和加工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试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粮食作物重大项目的技术论证、实施和管理。

七、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主任:陈子玲

2、主要职责

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订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专业乡镇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技能的培训。

八、乡镇企业管理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王建国

2、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和指导,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拟订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休闲农业、农产品物流业和龙头企业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指导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企业等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九、蔬菜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谭建军

2、主要职责

承担市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拟订城镇蔬菜生产、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加工、科研、技术推广、流通和基地建设;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组织协调蔬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拟订本市城镇蔬菜生产、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对蔬菜质量进行监测、管理;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周华玲

2、主要职责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性标准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和培训;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上报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农产品认证申报、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指导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指导果蔬茶等农产品冷藏保鲜和仓储设施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巢 臻

2、主要职责

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组织局建设扶贫的有关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1、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科长:任凭

2、主要职责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监察室

主任:梁再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是农业部下属机构,主要职责为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规划,监测和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的职责:

(一)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

(三)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计划,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组织制定或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行业标准。

(四)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

(五)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部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日常管理。

(六)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并监督管理。

(七)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

(八)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打假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指导农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领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提出本领域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农村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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