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两庭”建设发展回顾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19 05: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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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两庭?建设发展回顾

全省法院“两庭”建设发展回顾

 打开一扇扇司法为民的?窗?全省法院?两庭?建设发展回顾

 如果说法院打开的是一扇公正司法的?门?,那么人民法庭打开的则是一扇司法为民的 ?窗?。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司法机构,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第一线。人民法庭走过的轨迹,烙印着岁月的流痕,记载着司法走进基层的历史,真正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把人民法庭建成群众心目中的?公平秤。

 现如今,走进全省任何一家县区法院的审判管理监控中心,映入眼帘的都是一面硕大的多功能、集约化高清电视数字墙,上面清楚地显示着法院机关内每个审判庭以及每个派出法庭的开庭现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言谈举止,都能够看得见、听得清。

 人们已经很难想象曾几何时全省法院?两庭?建设的窘迫与艰难,今天,让我们回望一下在甘肃这么一个经济落后的省份,在改革开放40年的春风吹拂下,全省法院?两庭?建设的发展历程。

从无到有 伴随着艰难的?两庭?建设

 解放初期,省内只有4个法院有几间简陋的审判法庭,其余法院没有条件建立审判法庭,不少案件不能开庭审判。

 1978年至1983年,我省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由于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加之缺乏统一的组织与协调,进展缓慢,发展亦不平衡。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法院盖起了审判法庭,而多数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仍是一片空白,法院租用其他单位场地开庭审案的现象十分普遍。

 1983年,为适应法治建设需要,改变法院审理案件无场所的状况,省高院对全省审判法庭建设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调查,并作出规划。各地政府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把?两庭?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

 至此,我省法院?两庭?建设掀起了第一个高潮,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进展仍旧缓慢。至1993年底,全省法院共建成审判法庭67个,仍有33个审判法庭待建,31个需要重建和改造;建成人民法庭273个,仍有237个人民法庭没有房子,?大树下开庭,场院里办案?仍很常见,?两庭?建设工作落在全国法院的后面。

调整布局 改变?两庭?建设落后面貌

 为了继续推动?两庭?建设,省高院提出了以3年为期,基本完成?两庭?建设任务的奋斗目标。1994年10月,第一次甘肃省法院?两庭?建设会议在革命老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诞生地庆阳召开,标志着全省法院第二次?两庭?建设高峰期的开始。

 第一次全省法院?两庭?建设会议后,根据当时国家的财政体制,法院?两庭?建设资金以法院自力更生为主,同时申请国家向贫困地区补助。为此,从1995年开始,全省法院的?一把手?亲自上阵指挥,带领8000多名法院干警艰苦创业,奋力拼搏。截至1998年底,全省共建成审判法庭99个,人民法庭539个,全省各级法院共建成审判、办公用房总面积432000平方米,初步改变了我省?两庭?建设的落后面貌,扭转了?两庭?建设的被动局面。

全面发展 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2006年,东乡法院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搬入位于320国道旁的新建审判办公大楼。至此,长期困扰法院发展的办公用房紧张问题得以解决。当时全院干警脸上洋溢着的那份喜悦和激动,很多人至今记忆犹新。

 2003年以来,我省抢抓西部大开发、国债资金支持审判法庭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两庭?状况开始步入历史性的转折。全省313个人民法庭和87个审判法庭被纳入国债资金扶持项目,?两庭?建设逐步进入收尾阶段。

 自?两庭建设?实施至今,我省基层法庭的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方面有较大改观。截至目前,全省共设有人民法庭350个。可以说,全省?两庭?状况的大改观,不仅大大便利了社会公众的诉讼活动,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重要的是它使?两庭?这个承负国家法律威严的载体有了应有的形象,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和人民法庭、审判法庭的关注和信任度。

 连续多年的?两庭?建设,建起的不仅仅是一幢幢漂亮威严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更重要的是弘扬了现代法治理念,树起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保证了司法活动的规范化运行,促进了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正如一位基层法官在回忆往事时,这样感慨道:?在规范化的法庭里审案,我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当法官的尊严,对司法事业的责任心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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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一、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湖北、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定分止争;支持、指导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工作的衔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辖区平安建设;服务保障法治乡村建设;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决策参考;参与其他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三、人民法庭应当实行简案快审、调判结合,做好审判执行相关工作;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建立诉讼服务窗口,完善诉讼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推广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方式,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四、人民法庭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支持非诉调解组织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作用。五、人民法庭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司法裁判强化规则引领,树立良好价值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推动法治与德治、自治融合;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引领向上向善时代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六、人民法庭应当参与辖区平安建设,助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对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中心,下沉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七、人民法庭应当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法治乡村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保护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专业服务公司、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八、人民法庭应当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普遍性或者突出问题,可以向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专项报告或者依程序提出司法建议。九、省、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统筹考虑,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乡镇、街道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将人民法庭作为成员单位,构建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和组织参加的社会治理联防联调体系,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注重听取人民法庭专业意见,将听取、采纳司法建议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考评范围。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基本建设投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计划、财政预算;会同人民法院健全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和动态增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法庭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依法加强人民法庭公共安全保障;将人民法庭建设的保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法治湖北、法治乡村建设考核范围。十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人民法庭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机制;依照法定职责,统筹审判工作和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善于把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转化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创新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坚持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下沉,加大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落实职业保障措施,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和上下交流制度,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法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的重要参考;发挥湖北法学人才富集优势,推动相关专门人才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培养优秀青年法治人才的实践基地。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和创新,在人民法庭中选择若干试点单位,培育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荆楚特色品牌,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经验。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该如何合理解决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纠纷 案件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处理原则 ⑴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 侵权 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⑵对 土地流转 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⑶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承包法 》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 办事 ,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⑸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着一些农家女出嫁后,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针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上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7条之规定处理,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 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 ⑹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 合同法 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⑺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 教育 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对于基层人民 法院 ,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过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 法律知识 ,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二建议 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减少上访和诉讼案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⑵利用各种媒体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让他们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 。 ⑶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县、乡政府要对土地承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县、乡政府应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之规定办事。即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在承包土地中有些村及个人未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造成纠纷之多。县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落实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因素,如果权证落实到位,即使引发纠纷,各级政府处理时也有依有据,便于处理。如果权证落实到位,此类纠纷将大为减少。 ⑷有关部门对土地纠纷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级政府、乡村土地等部门要牵头联动,密切配合来处理此类纠纷,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难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梁庙乡小王庄村民组与本组出嫁女纠纷,群众明讲法院判的对,就是不给她地,法院判决是一张废纸,并且言词激烈,态度蛮横,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处理起来难度大。 ⑹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⑺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 合同当事人 可以向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 户籍 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 赡养义务 ,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 土地使用权 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该如何合理解决”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 律师咨询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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