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对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试点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房屋建成登记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一户一宅”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对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试点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房屋建成登记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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