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行为,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新批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业户口的村民。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按照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行为,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新批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业户口的村民。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按照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行宅基地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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