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限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量;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量;
3、征用柴山、滩地、池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量;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赔偿准则计量;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予以赔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通常不予赔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赔偿费
1、青苗赔偿费,通常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量;能收获的不予赔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 予以合赔付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予以合赔付偿;违规建筑物和开始商量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赔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事实上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