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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