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项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制定本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查、汇总建立本级项目储备库。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包括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改造提升项目等(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且应分类储备。
项目储备库坚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原则,确保先有项目储备,后立项实施。
年度拟立项项目应全部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二章 项目入库管理第五条入库条件。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并具备项目立项条件,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
项目申报书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相关要求和确定的项目建设优先序;(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效益分析等科学合理;(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对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性高;(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含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项目申报书。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县级项目储备库。
县级项目储备库建立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为保证储备库内的项目满足下一年度立项需求,县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立项规模的130%,并于每年6月底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查汇总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上一年度立项规模的120%,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并于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查汇总后,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政策要求、项目区基础条件、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农民意愿等,及时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查,定期分析研判,提高入库项目质量。
第三章 项目出库管理第九条出库依据。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提高粮食产能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通知有关规定,优先选择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项目立项实施,经批复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然出库,符合立项条件暂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可在项目储备库保留三年。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因发生重大变化,不宜再立项实施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清理出库,并补充数量、规模适宜的新项目入库,确保入库项目符合需要。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库管理应纳入各级农田建设综合评价范围,实行定期考评,激励约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