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五章 乡风文明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八章 支持措施第九章 监督考核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六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的乡村振兴规划。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科学安排布局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指导。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划有序推进。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应当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形成以粮食产业、规模种养、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食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养老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振兴产业结构,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撑粮食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政策,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
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打造口粮生产、粮食储运、食品加工、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产品期货等中心,提升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因地制宜优化小麦、玉米、花生、生猪、中药材等主导产业布局,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围绕面、肉、油、乳、果蔬五大产业,引导支持发展专用面粉、功能性面粉、休闲食品、方便食品、中高档主食加工产品、肉制品、油脂制品、乳制品、果蔬制品等食品产业。
第十八条 支持以规模种养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科技集成为动力,以品牌营销为牵引,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体系,打造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十九条 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推行绿色生产方式,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和设备,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完善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商业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支持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产业发展,丰富乡村旅游产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当地红色旅游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化遗产、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资源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统筹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依托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传统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平台,推动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投入品、文创设计等领域自主创新,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支持开展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机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布局,支持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本区域冷链产业发展,逐步实现县域城乡物流体系一体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农村数据资源有效整合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用公司加农户等经营方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作用,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