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行政限制如何处理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3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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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限制解除的办法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房子被行政限制如何处理

限制登记是指该房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该房产权属存在争议被行政限制,或该房产的异议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了异议登记。处于限制登记状态的房产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一般来说,所谓行政限制,应该是政府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某一事物作出的行政处置决定。就房屋来说,那就可能意味着该房产属于违法建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解除房产行政限制的唯一方法。

行政限制撤销需要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改正房屋的违规行为、恢复原状,并将改正情况报告给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解除限制交易登记的文件,送至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除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

(1)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

(2)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2、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3、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4、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5、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权利限制情况是什么意思

房产办理限制交易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所谓限制房产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暂不允许出售的商品房。

有可能是房屋拿去做了抵押,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可卖的。只要房子属于限制销售的范畴,那么都无法进行销售,限制销售一般包含“在建工程抵押”“查封”等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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