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中“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94]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中“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94]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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