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2018年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的税种及税率具体如下: 1、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4、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 ,是指 房屋所有权 人作为出租人将其 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地产税试点来了!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都有哪些?
杭州房屋租赁税率是这样规定的
个人非住房(包括个人综合或商住房确定为非住房的)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包括个人综合或商住房确定为住房的)出租用于居住的,按房屋结构分为高档住宅(指单套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一般住宅(城市普通成套公寓)和其他住宅(农村住宅、非成套住宅及非住房用于居住 的);按房屋座落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
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可根据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整。
对无租使用的营业房,由房屋所有人从房屋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屋所有人未缴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计算公式:应征房产税税款=房屋原值×70%×1.2%。
房屋租赁税住宅和非住宅税率是不一样的
个人出租非住房: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房产税:12%;营业税:5%;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房屋出租(经营用)每月应纳税款:营业税及附加为租金收入5.5%,房产税为租金收入的12%,
个人所得税为[租金收入-维修金等支出(每月限额800元,凭正式票据)-各类税金-800元]*20%,
另外如果签订合同还须交印花税为租金收入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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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日,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了会议,在会议中指出将部分地区开展 房地产 税改革试点工作。那么目前 房产 税试点城市都有哪些呢?
目前房产税试点城市有重庆、上海、宁夏、陕西、厦门、北京。另外,重庆、上海这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在2011年1月28日就开始了,除了这六个城市外,在2018年明确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广州、天津、苏州、杭州、南京等地也成为试点。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5年,最快或于年底前试点开征。
国家相关部分召开了会议,在会议中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据了解,此次提及房地产税的立法、改革和试点,考虑的站位要更高,即在共同富裕的完成中,有一环节是需要通过房地产税的试点来进行的。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 住宅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