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近期有人爆料,说是在一间二手房的墙内抠出1.4亿元人民币的现金,这个真的是惊呆了很多人的幼小心灵,这是怎样的一笔收入呢?下面给大家详细分享这新闻的全过程。
近日,哈尔滨一二手房装修时墙里抠出1.4亿现金的消息在网上流传。黑龙江警方证实这是谣言,实为吉林松原警方破获重大诈骗案,墙内暗格藏巨额现金,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完整版视频:
2018年1月12日,哈尔滨一套二手房装修时被曝在墙里抠出1.4亿现金,有网友误传是有贪官落马。随即有媒体辟谣称,真实情况是吉林松原警方破获重大诈骗案!墙内暗格藏巨额现金,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8年1月13日晚间,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及省综治办官方微博也转发该消息辟谣,但并未披露更多案件相关信息。
视频中的“现金墙”和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2亿现金墙似曾相似,难怪有网友误以为是又有巨贪落马。
《人民的名义》视频截图。
巨额现金藏身居民楼的事件,不久前在辽宁也出现过。
去年12月,一则“2亿现金惊现居民楼”的六秒短视频惊爆了朋友圈。12月18日,沈阳警方披露了这起案件细节。
该起案件发生在铁岭市银州区都市花园小区11楼内,沈阳警方来铁岭办理一起传销案件中,搜出了这笔钱,金额有2亿多元人民币。
据了解,这些钱是传销头目的哥哥分几年陆续将钱拉到此处,并负责看管。警方在清点现金时,用坏了三个点钞机,分三次将这笔钱运走。
警方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4人,查扣涉案现金3.64亿元人民币以及电脑、账本等多种涉案物品,扣押机动车12辆,查封房产5套,一举打掉了这个以孟某为首的犯罪集团。
经初查,发现该犯罪集团涉及人员众多,仅在今年9、10月份两个月就发展人员近10万人,涉及辽宁、北京、天津等25个省市地区,据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达6亿元人民币。
昨天,微博上流传着一段视频,一位网友说:哈尔滨一大姐买了个二手房,装修时在墙里抠出来1.4亿现金!
看到这儿!!
热心的网友们纷纷想给《人民的名义》里
侯亮平打call(打电话!)
这里难道有贪官?!
也有网友也想买个二手房碰碰运气!
希望也能有个馅饼掉自己脑袋上!
但是!!!
真相来了!
其实,这个1.4亿的“大馅饼”
并没有砸到买二手房的大姐脑袋上
事情也不是发生在哈尔滨
@新闻晨报发微博辟谣称
真实情况是
吉林松原警方破获重大诈骗案
墙内暗格藏巨额现金
具体金额不详
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2019年铁岭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当初的赵本山真的可以说是“一无所有”,母亲早逝,父亲不知所踪,家里还有一个瞎了的叔叔,这样的条件无论放在哪一个年代都是极差的,估计媒婆都不敢靠近他家,但是葛淑珍却是没有在乎这些东西,1979年未满20岁的葛淑珍毅然和赵本山结婚了,随后更是和赵本山生下了一儿一女,不得不说,葛淑珍还是蛮有勇气的!
原本,一家人如果剩下一儿一女那是相当幸福的,但是没想到赵本山的儿子赵铁蛋刚出生就是聋哑儿,而且身上还伴有其他的疾病,当时家里就只有葛淑珍一个人在照顾,因为赵本山长年在外演出,根本无暇照顾家庭,在这种情况下,葛淑珍也是心力交瘁,后来据说葛淑珍和赵本山的儿子赵铁蛋因为生病去世了!
1987年,赵本山终于登上了梦寐以求的央视春晚的舞台,随后更是一炮而红,演出机会当然也是越来越多,这个时候的赵本山更是很少在家,毕竟要忙着挣钱养家嘛。随着赵本山外出演出的机会越多,见识越来越广,葛淑珍作为一个农村妇女,文化水平其实并不高,因此也帮不了赵本山,两人的代沟也是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在1991年走到了婚姻的尽头,赵本山给葛淑珍25万元,还把一辆夏利轿车和三室一厅的商品房全部留给了葛淑珍。
离婚后的葛淑珍为了孩子,她当过商店的店员,摆过地摊,做过杂活,后来又开起了饭馆,据说葛淑珍的饭馆生意还挺不错的,后来儿子赵铁蛋去世之后,她就和自己的女儿相依为命了。这些年来葛淑珍生活得很低调,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是也是非常幸福的!
熟悉赵本山的都知道他的妻子是马丽娟,其实马丽娟是赵本山的第二任妻子,他的原配是葛淑珍!
1979年初,赵本山与相亲认识的葛淑珍结婚,并在同年底,生下了大女儿赵玉芳。三年后的1982年,又生下了儿子赵铁蛋,赵本山喜欢的不得了,不过非常不幸的是,赵铁蛋不仅聋哑,还患有软骨症、肺气肿及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赵本山葛淑珍两口子为给他治病四处学医问药,却收效甚微。
1991年5月7日,葛淑珍与赵本山低调的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12年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赵玉芳、赵铁蛋由葛淑珍抚养,赵本山一次性付清了葛淑珍及两个小孩的生活费、抚养费、医疗费,甚至还把自己夏利轿车、唯一的一套三室一厅商品房全部留给了葛淑珍,自己选择了“净身出户”。1994年冬天,赵铁蛋去世…
性格一直要强的葛淑珍离婚后依旧不改本色,她先后做过营业员,摆过地摊,后来做餐饮…即使生活再艰难,她都没有去寻求过彼时已经成为大明星的赵本山的一丁点帮助。
2004年初,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成立。大女儿赵玉芳在赵本山的安排下,来到本山艺术学院工作。赵玉芳让妈妈跟自己一起回沈阳,劝妈妈说:“你做生意从早忙到晚也赚不到多少钱,还是跟我回沈阳吧,我可以出面找爸爸,让你在本山艺术学院找份体面的工作。”但葛淑珍拒绝了女儿的提议,坚持要把饭店声音做下去。
据她身边的朋友透露,现在的葛淑珍仍然一个人在大连打拼自己的餐饮事业,虽然生意规模做得不是很大,但是好在口碑好、回头客多。如今,凭借着自己千辛万苦打拼出来的这家饭店,保守估计她的个人身家早已上百万。
葛淑珍对自己的过去从不愿过多提及,哪怕在最困难的时候,身边亲友多次向她建议让她去找赵本山,不要自己一个人这么辛苦,都被他一一婉拒,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
赵本山有一位前妻,她叫葛淑珍。 也许很多人都未曾听过她的名字,那是因为她是一位非常低调,同时也是一位明事理,很独立的普通人。
算起来,葛淑珍与赵本山已经离婚快二十年了,在这十几二十年的时间里,她曾经历过艰辛的生活,也曾借自己的努力创造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
这些年来,她除了教育、抚养儿女成长之外,也通过自己的双手去改变自己的生活,充实自己的人生。只是让人有些遗憾的是, 如今60岁的她依旧处于单身状态。
说起葛淑珍,还是得从赵本山说起,她与赵本山是同乡隔壁村人,生于农村的她,可是一位非常朴实诚恳的姑娘。1960年生人的她,在她19岁那年,经他人介绍和赵本山相识。
而赵本山是1957年生人,比葛淑珍年长三岁,那时的赵本山还没有出名,顶多也只是在业余剧团里演出,工作也是相当不稳定啊。
不过,葛淑珍与赵本山相识不久后就领证结婚了,要说那时的赵本山确实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6岁母亲去世,父亲远走他乡,跟随“盲人叔叔”一起生活。唯一有的就是随他叔叔学习了一些表演才艺吧。
或许年轻时的赵本山还是挺帅气的吧,又颇有才艺,葛淑珍对他可真是一见钟情啊,没有物质的追求,这或许就是最真诚的爱情吧。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葛淑珍的不物质,这品行还是非常让人赞美的。
在结婚的同年底,葛淑珍就生下了一女儿叫赵玉芳,三年后又为赵本山生下一儿子赵铁蛋。婚后,葛淑珍也就成为了赵本山背后的那个女人,并且死心塌地的跟随赵本山,做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
也许嫁给赵本山那一刻起,葛淑珍就没想着图大富大贵,当初在赵本山一无所有之时跟随赵本山,为他生儿育女,本以为可以这样过着普通人的生活,只是这样的普通生活终究还是未能走到最后。
在随着赵本山的走红,外出演出频繁不断,与妻子葛淑珍常年聚少离多,久而久之两人感情渐淡。再加上此时的赵本山已经是全国当红小品演员,夫妻俩的隔阂也许就越来多吧。
终于在1991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也不知是谁先提出的离婚,但他们离婚时是心平气和的。赵本山选择了净身出户,留下25万存款、一辆夏利轿车和一套商品房给葛淑珍。
葛淑珍和赵本山离婚后,同儿女一同生活,过着相当朴实的生活。这里让人有些感慨的是,其儿子在十三岁那年夭折了,这让葛淑珍极为伤心,但却也无奈。
随后的多年时间里,葛淑珍主要还是专注于照顾、培养女儿赵玉芳,在葛淑珍的培养下,赵玉芳也是快乐 健康 的成长,而且学习成绩也是非常优异,后来她女儿也考上了大学,葛淑珍的努力培养也算没有白费。
当然,在培养儿女的那些年,葛淑珍也经历过不少挫折,毕竟一个女人要抚养儿女,还真的不容易。不过, 葛淑珍在离婚后,再也没有找赵本山寻求过帮助,也没有借赵本山的名气而炒作,真是一位非常明事理之人啊。
虽然在与赵本山离婚后,赵本山留给了她25万的存款,但葛淑珍并没有因此而坐等养老,而是时刻有一种居安思危的心态。
也就从90年代开始,葛淑珍不顾家人的反对,开启了她的打工生涯,起初从洗碗工开始做起。后来还摆过地摊,这些经历对于一位离婚妇女来说,还真的有些不容易。
当然,这仅仅只是葛淑萍的早年经历罢了,真是让人赞叹的还是她后来的创业生涯。在某个机缘巧合之下,她租下一个饭店,开始投资饭店生意。而且这饭店生意也是一直经营到现今,依然在营业之中。
虽然葛淑珍的饭店规模不是很大,但生意却非常好,据悉现在的葛淑珍现在的身家已经超百万了,这么说来还是挺厉害的啊。
如今,葛淑珍的女儿赵玉芳也在前几年步入婚姻殿堂,面对女儿的出嫁,葛淑珍也是非常欣慰的,看着女儿已为人母,作为母亲的她,应该是最有感触了吧。
当然,在前些年,赵玉芳也曾劝过葛淑珍,希望她不要那么累,还曾想通过父亲赵本山,给葛淑珍在本山传媒找个轻松的工作呢。只是葛淑珍并没有如女儿愿,而是坚定自己的饭店事业。
如今的葛淑珍也算是一位小老板了,经营着自己的事业,生活的还是挺充实的,只是与赵本山离婚近二十年,葛淑珍却一直守身如玉,未曾找另一半,不知是看透的爱情,又或是还深爱着赵本山啊。
这就是赵本山的前妻葛淑珍,一位非常朴实无华,又是一位非常独立自主,有自己追求的女人。想必赵本山曾经拥有这样的妻子,也应该是非常欣慰吧。
要问起赵本山的妻子我们都知道她叫马丽娟,却鲜少有人知道赵本山其实还有一个前妻。
赵本山的前妻叫葛淑珍,她的长相十分普通。葛淑珍在刚满19岁时,经媒人介绍,与“穷小子”赵本山结识,70年代都以包办婚姻为主,很快葛淑珍与邻村的赵本山结婚了。
葛淑珍一共为赵本山生育了两个孩子,第一胎是女儿,取名:赵玉芳。第二胎是儿子,取名:赵铁蛋,可惜的是赵铁蛋生来便是聋哑人。
葛淑珍没颜值,外形也是五大三粗的女汉子,但是她却是非常了不起的贤内助,彼时赵本山没有名气,整天拉着二胡到处演出,钱挣不到几个,却把一堆的家务活丢给葛淑珍,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孩子,还要做家务干农活,葛淑珍宁愿自己累点,也不让赵本山担心家里。
由于是包办婚姻,葛淑珍与赵本山之间谈不上感情浓烈,虽然育有一双儿女,也只不过是搭伙过日子。
随着赵本山上了几次春晚之久,名气大增,原以为一家人的日子会越来越好,没想到的是赵本山提出了离婚。
葛淑珍有着天下倔强女人的傲气,要强的她离婚后,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虽然离婚时得到了房子,车子,以及25万生活费,但她明白绝不能坐吃山空,女儿上学,儿子治病都需要不少的数目,于是便去火锅店做起了服务员。
不久后儿子离世,女儿考入了大连外国语学院英语系,这期间,葛淑珍做过很多工作,营业员,勤杂工,摆地摊等,直到女儿毕业后,葛淑珍盘下了一家餐馆,自己做起来老板。
葛淑珍的饭店生意很好,由于饭菜分量足,口味正,也正是葛淑珍用心的经营,饭店的口碑也越来越好。
后来,女儿赵玉芳去了本山艺术学院工作,而葛淑珍却不愿再与赵本山有任何的牵扯,毕竟人家现在已经重新有了家庭。葛淑珍自尊心很强,她也习惯了独立。 如今,葛淑珍凭借着属于自己打拼出来的这家餐馆,身价早已上百万。哪怕是曾经最困难的时候也未曾主动向赵本山寻求过帮助,如今更不需要。 葛淑珍曾说过:赵本山是赵本山,我是我,我不能砸他的招牌,同样也不能砸我葛淑珍的招牌。
葛淑珍和赵本山的婚姻在那个时候更像是凑合过日子。因为当时两人的条件都很一般,葛淑珍长得很普通,而赵本山则是长相普通收入又不好,所以这两人抱团取暖组建了家庭。从这一点上来看,其实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多深厚,也谈不上彼此身上有什么吸引对方的地方,这也为后来赵本山成名在外后会选择分开埋下了伏笔。
对于赵本山外出谋生,葛淑珍一直是十分支持的。当时赵本山外出表演经常不在家,葛淑珍一个人在家带着两个孩子,其中的辛苦可想而知。后来赵本山在春晚一炮而红,他忙碌起来回家的时间就更少了,如此一来,两人甚至几年都不见一次面,而赵本山又在不断增长自己的见识,两人的距离也就更远了,离婚是迟早的事情。
赵本山和葛淑珍分开后,此时的男方已经是闻名全国的小品喜剧大师了,但葛淑珍没有因此拿这个名声去要求对方怎么赔偿自己,她只是领了赡养费,接着就自己继续带着两个孩子过生活了。对于葛淑珍来说,这家本来就有这个男人或者没有这个男人其实都差不多,如今只不过是少了个名分而已,日子还要继续过下去,她没有时间想这么多。
在离婚后的将近30年时间里,葛淑珍什么苦活都干过,但就是没有伸手向赵本山要过钱。葛淑珍是一个十分要强的人,她即便过得再苦也不会说出来,后来赵本山给他两的女儿找了一份好差事,想把她也捎上,可葛淑珍坚持自力更生赚钱,一直到现在她都是靠餐馆养活自己。葛淑珍虽然很普通,但是她身上有做母亲的那份坚强。
我认为赵本山的原配葛淑珍是一个非常独立自主,有自己主见并且非常令人钦佩的的女人。其实知道她经历的人就觉得这样的评价很中肯,而现实生活中,她更是一个独立,可能又有点悲剧的伟大朴实中国农村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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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赵本山小的时候家里是十分的贫穷,而且是那么不幸。6岁母亲去世,父亲离他而去,而他靠拉二胡生存。在23岁时还没结婚,就在这年经乡里介绍,他和19岁的葛淑珍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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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之间也是和普通家庭没有两样,结婚生子。赵本山外出挣钱,葛淑珍在家照顾孩子,默默支持着赵本山。就在1982年,赵本山小有名气,而他们的儿子也出生了,可不曾想却患有疾病,而在1994年去世。而后来赵本山事业起色,也认识了现任妻子马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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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赵本山是火遍全国,而他们之间渐渐的没有了话题。只好离婚。其实葛淑珍也曾说过这也算是对赵本山的一种成全,怕自己连累了他。赵本山其实也挺照顾她和孩子的,只是她骨子里是一个自强的女人,靠着自己打工、开饭馆来养活自己,不曾开口求过赵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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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来赵本山再婚,她仍是一个人,没再找一个老伴。当然也有人劝过,只是她一个要强的女性,想要好好的带孩子没有结婚的想法。其实,她的女儿也曾劝过她向爸爸赵本山请求帮忙,只是她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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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做过很多工作,也吃了很多苦。后来,她买下一个当时已经亏损的饭店。便有人劝她:赵本山的名气那么大,让她利用赵本山的名气干生意。她是毅然地拒绝了,用她她的话来说就是:“我不能砸他的招牌,同样也不能砸我葛淑珍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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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她也一直经营着自己的饭店,生意是非常的好,也挣了不少钱。而自己的孩子也是十分优秀,并且赵本山对孩子也是爱护有加。只是有一点遗憾的是,葛淑珍一直没有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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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赵本山的原配现在过的很好。但是,这个过程非常艰辛!
1991年她和赵本山离了婚,当时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儿女的抚养权归葛淑珍。她的女儿很 健康 也很聪明,但是儿子是个聋哑人。
赵本山一次性付了25万元,当做儿女的生活费,并将手下的一套房送给了她。
此后,葛淑珍开始了非常艰辛的打工之路。
她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学历也不高,所以,她去了火锅店刷碗。工作很辛苦,而且工资很低。这些钱,都砸在了给儿子买药。
可是,他的儿子在1994年因为心脏病去世了,她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可是,为了生计,她不得不开始到处打工。她又开始了“摆地摊”,买一些袜子和手套之类的小物件。因为被执法人员驱赶,这份工作也就这样结束了。
于是,她只得去一家水饺店做勤杂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个月却只有200块。
1999年,她的女儿考上了大学,她开始当起了“陪读妈妈”。
2003年,她的女儿找到了工作,她终于没有了后顾之忧,于是,把自己攒下来的积蓄,用来租了一个饭店。
饭店的生意也越来越好,她现在的身价也是上百万了。
本来她可以有更好的工作的,但是她婉拒了赵本山的好意,自己打拼。皇天不负有心人,她终于从一个打工小妹变成了今天身价百万的“富婆”。
我觉得她的故事很励志!她是一个坚强,不怕吃苦的人,因为她的不辞辛苦,才有了今天的成就!
她没有因为离婚,而去砸赵本山的招牌。
她低调的过着属于自己的生活,这样的人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第一娱记出品必属精品!
先回答问题:赵本山的前妻,也就是原配夫人名叫葛淑珍,1960年生人,与赵本山是一个乡,隔壁村的,是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现在自己开饭店,日子过得不错。
要说葛淑珍和赵本山的故事,得从1979年说起,因为赵本山和葛淑珍是同一个地方的,到了适婚的年龄,有媒人就介绍他们两人相识了。当时的赵本山不仅穷,而且母亲早逝,父亲又离家出走,他跟着他的瞎子叔叔生活,但葛淑珍却没有嫌弃,两个人随后就闪电结婚了。
葛淑珍嫁给赵本山之后,很快为他生下了一个聋哑儿子赵铁蛋,一个女儿赵玉芳。赵本山每天在外赚钱,演出,而葛淑珍包揽了全部的农活和家务活。
后来,随着赵本山的走红,演出任务的增多,后来又上了春晚,名气大增,两人的差距越来越大了。赵本山那时基本上常年在外,与葛淑珍聚少离多,共同语言越来越少。1991年5月7日,两人在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办事处心平气和地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这段十二年的婚姻。儿子、女儿都由葛淑珍抚养,赵本山把所有值钱的东西包括全部25万存款都留给了她,自己净身出户。
葛淑珍拿着手头上的25万存款,看着身边的一对儿女,葛淑珍想这样坐吃山空肯定不行,还要扶养儿女,如果靠着这25万,总有一天会变得窘迫。于是她开始外出打工,但是因为没有什么学历,加上自己又很内向,她经历了多次都没有找到工作。 后来有朋友帮忙介绍,进了一个饭店当洗碗工。
慢慢的,葛淑珍熟悉了,人也大胆起来了。陆陆续续,葛淑珍先后做过饭店的洗碗工,还摆过地摊,卖袜子、手套,盒饭等等,慢慢的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了。但是唯一让她痛苦一生的是,儿子赵铁蛋在1994年因心脏病发作突然去世,当时的她哭得死去活来,成为了她一辈子的遗憾!
后来,她看到有一家饭店转让,在她女儿的支持下,她把这家饭店盘了下来,自己当老板继续经营这家饭店。她接手后,因为她勤快,为人和气,这家饭店生意非常好,收入也非常可观,据说现在的葛淑珍身价早已经超过百万了!
葛淑珍在赵本山还没成名的时候两人就结婚了,而且年龄都不大,葛淑珍是属于那种很贤惠的人,虽然赵本山为了事业经常要外出演出,到那时葛淑珍并没有任何的怨言,一个人独自带着孩子还要在地里干活,后来赵本山终于成为了响彻海内外的大明星了,两个人的关系却越来越疏远,最终无奈结束了这一段婚姻。
两人相爱12年,最终的结局让人很是惋惜,葛淑珍离婚后得到了25万元还有一辆夏利车,25万元在那个年代也不算少了,但是感情却不是能用钱来衡量的,葛淑珍是一个非常独立的女子,离婚后她为了生计,曾做过饭店的洗碗工。个体商店的营业员,也曾摆过地摊卖袜子、手套,还曾卖过盒饭,但是都没有找赵本山要过一分钱,凭借自己的努力已经成为了一个富婆。
葛淑珍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当时赵本山还没出名的时候,在家里生活过得很窘迫,他和葛淑珍就是在那个时候相亲走到一起的。从长相来看,赵本山这个条件又没什么好的收入,能找到一个媳妇已经算很不错了。所以当时两人就凑合着过了,并且婚后还生了一儿一女,分别是赵铁蛋和赵玉芳。
而在结婚后第七年,赵本山凭借小品成功在春晚上表演,他的知名度一下子打开,工作也越来越多。随着在外工作时间越来越长,赵本山和葛淑珍的沟通越来越少,所以在1991年这两人的婚姻也是走到了尽头,葛淑珍不吵不闹和平离婚,而赵本山则在当时支付了25万的孩子赡养费以及一套房产。
离婚后葛淑珍自己带着孩子过日子,然而在3年后她的儿子赵铁蛋却因为生病去世,当时葛淑珍一下子伤心过度病倒了,休息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恢复过来。这次之后,葛淑珍摆过地摊,也去餐馆做过服务员,后来收入稳定之后,她自己做老板娘开了个餐馆,生意做得有声有色。
2004年的时候赵本山成立了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当时为了给女儿一点照顾,他就安排了赵玉芳去学校做事,而葛淑珍本来也是有机会过去工作的,但是她本人却是很倔强,坚持要把自己的餐厅开下去,一直开到现在。离婚这么多年,葛淑珍也从未改嫁,她一手把女儿带大,一直自力更生,是一个十分坚强的单亲妈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2004年3月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经铁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清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的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对拆迁区域内的单位和住户数量、房屋面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停止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房屋拆迁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管理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拆迁补偿资金专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折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主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土地储备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拆迁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住房困难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安置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拆迁人不承担产权调换差价款;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承担所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三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第三十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评估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方式。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鉴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评估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房产管理部申请确认。
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拆迁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
(二)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拆迁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涉及房屋装修的,由评估机构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由拆迁人按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具体问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
(二)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四)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五)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六)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七)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县(市)、清河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