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两种方法可以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第一种是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第二种是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既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措施,也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之一。查封通常出现在两个阶段:
第一个是诉讼阶段。包括诉讼前和诉讼中,分别叫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院判决可以顺利执行。在诉讼阶段的查封,一般须由一方诉讼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法院才会查封;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查封。
第二个是执行阶段,此阶段的查封,是法院执行部门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是执行措施之一。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以后,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执行的,那么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拍卖已查封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房子是否查封在哪可以查
法律分析:法院查封、冻结只是执行或审判程序中一种过度性强制措施,是不可能挂到网上去的,所以网上是查不到的。如果需要查询房屋产权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否被查封可以产权登记机关查询。同时,被查封的房在办理登记变更时也办不了,只要能正常办理则说明没有被查封。法院查封房产程序是怎样的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房产的查封:1、在提起财产保全;2、强制执行的程序。人民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手续如下:1、法院向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判决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件,并办理查封手续:(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查实其具体注册的注册信息。(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和该楼盘的明细表;(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一、房产是否被查封的两种方法:
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
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
二、房屋被查封后还能出租吗
房屋被查封后,一般不能对外出租了。查封就是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查封是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行方式,查封期限并不是随意而为的,是要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三、法院什么情况上可以查封房屋
1、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